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三)模拟试题及答案三

易考吧 2024年02月17日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三)模拟试题及答案三,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查看易考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 
      1). 某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2日发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将乳山教育园区划入无娱乐场所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宣称为优化教育园区的教育环境,将教育园区划入无娱乐场所区域范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划定的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娱乐场所,在《通告》发布之前划定的范围内已有的各类娱乐场所,须于2021年7月30日前自行搬迁,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苏某开设的乐迪KTV(个体工商户)在划定区域内。苏某认为其开设经营的乐迪KTV是经审批并办理合法手续的,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通告》。■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通告》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因此苏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苏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称:《通告》针对的对象是该《通告》划入无娱乐场所区内的所有从事娱乐业的商家,包括苏某合法开设经营的乐迪KTV,原审法院以《通告》针对的对象不特定为由而认为《通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其起诉。■【问题】■1.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是否合法?■2.苏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起诉时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起诉?■3.如果二审法院收到上诉后,指定其他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4.在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5.如果县政府是依据规范性文件《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无娱乐场所区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作出的《通告》,后县政府又根据该决议对苏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苏某不服,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并对《决议》进行审查。法院能否对《决议》一并进行审查?■6.对于上一题中的案件,法院受理后,发现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1.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合法。该县人民政府发出《通告》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对象是划入无娱乐场所区范围内的所有从事娱乐业的商家,而在该区范围内的从事娱乐业的商家的数量及具体的经营户是确定的。■2.苏某应该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起诉,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同时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在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否则驳回申请。■5.法院能够对《决议》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6.可以。本案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涉案金额2000元以下,且不属于重审、再审的案件,因此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2). 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1岁,无业。赵某201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14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2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某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的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250克)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问题】■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6.在本案中,对王某“卖出‘海洛因’近20克”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1.构成抢劫罪。既遂。赵某主观上存在抢劫他人财物(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赵某抢劫洪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虽然其持仿真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还具有入户抢劫的情节,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无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既遂。■2.诈骗罪。本案中,赵某在明知是假毒品的情况下,对王某隐瞒事实真相,指使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销售获利,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借王某之手骗取他人钱财,因而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3.观点一: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头痛粉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是因意志外的因素而没有得逞成立犯罪未遂而已。观点二:不构成犯罪。王某误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客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危险,属于不能犯,不构成犯罪。■4.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5.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赵某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犯罪,不符合一般累犯规定;其次,赵某所犯前罪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构成特殊累犯,而且后罪都不是毒品犯罪,也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最后,《刑法》总则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须从重处罚的规定,因为赵某是欺骗王某让其去贩卖假毒品,所以赵某指使王某的这一行为不是教唆,而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所以也不符合这一从重处罚的情节。■6.观点一:首先,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但由于王某未满18周岁,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观点二:王某无罪,应作无罪处理。■7.洪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在洪某请王某贩毒时,王某已经年满14周岁,则洪某和王某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并且洪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在洪某请王某贩毒时,王某尚未满14周岁,对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则洪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间接正犯,无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3). 果农李明承包有100亩苹果园,于2019年8月20日委托其在市里的远房亲戚李刚在市内代为销售,并处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苹果最低每斤0.80元,李刚按销售总额的5%提成,于每次李刚交还货款时结算;李刚需将市里苹果需求量大小及时通知李明,以便李明及时给李刚送货。■8月24日,李刚开始积极行动,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每天供应苹果的合同,每斤价格为0.85元;并与杨某等其他商贩口头约定可到自己家里随时提货,价格面议。为寻找上述买主,李刚共花费1000余元。李明的苹果运到市里后,由于质量上乘,销路非常好。李刚见自己以每斤0.85元的价格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合同,超过了约定的最低价格,遂将多出的0.05元自己留下,以0.80元的价格向李明交还货款。■9月30日,由于李刚没有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李明按约定依前日的需求量送来2000公斤,结果只售出1500公斤,剩下的500公斤堆放在储藏室内,因多日连降大雨全部腐烂发霉。10月2日,李刚病重不能起床,又未能与李明电话取得联系,在B市场多次催促下,遂委托自己驾驶技术水平不高的弟弟李二向B市场送货,结果车翻到水沟里,造成较大损失。■【问题】■1.为找买主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2.若在李刚答应李明替其销售苹果后,又因工作不顺心,不愿再去帮李明销售苹果,则其可否要求解除委托合同?为什么?■3.超过约定最低价的每斤0.05元的利益应当归谁所有?为什么?■4.对于500公斤苹果的损失,李明可否要求李刚赔偿?为什么?■5.对10月2日的损失,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假设B市场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B市场拉走苹果后一直没有付款,李明可否直接请求B市场付款?为什么?■7.设B市场不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李明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将苹果运到B市场,李刚应当怎么做?B市场又可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应当由李明承担。因为该费用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2.可以。因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3.该利益应当归李明所有。因为该利益是受托人李刚处理委托事务所得,应归委托人李明所有。■4.可以。因为李刚与李明之间是有偿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刚没有及时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由此而给李明造成的损失。■5.应当由李刚和李二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6.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刚虽以自己的名义在李明授权范围内与B市场签订合同,但B市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李刚与李明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该合同直接约束李明和B市场,李明可以直接请求B市场交付货款。■7.李刚应当向B市场告知其是李明的受托人。B市场可以选择李明或李刚作为相对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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