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易考吧 2022年01月10日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具有本办法规定的退出情形,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有序竞争、优胜劣汰。

      第二章退出情形和程序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司法鉴定人具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六)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登记,或未延续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自愿解散、停业,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人因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等身体健康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五)司法鉴定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