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厂、电动车厂针对违法征收决定维权案

华律自媒体 2024年07月05日

      河南商丘市某区管委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关于对某街道某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商示管〔2017〕20号)(以下简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辖区内某服装厂、某电动车厂不服,来我所咨询,后共同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本案历经复议、诉讼,最终诉求请求获得支持,确认某区管委会的征收决定违法,撤销了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该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

      晏清说法

      (一)某区管委会在没有有权机关作出的征地批复的情况下作出 《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商丘市人民政府违法作出维持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二)某区管委会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也未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商丘市人民政府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作出的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法院最终判决

      最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某区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因已有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规定,确认管委会的征收决定违法,撤销了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该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