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油脂公司厂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维权案

华律自媒体 2024年07月05日

      河南省某市某油脂有限公司2019年1月17日收到市规划局作出的《某市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某规限拆字2019川第011号)(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某油脂有限公司厂房违法,要求某油脂有限公司限期拆除。某油脂有限公司不服,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

      晏清说法: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认真审阅了案件材料,通过调查取证,指 导某油脂有限公司收集了案件的关键证据,经团队集体研究,制订了 总体办案方案。之后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依法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择期开庭,庭审中代理律师陈述诉求及事实理由,着重就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认定原告房屋违法适用法律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原告1999年4月5日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1999年建造厂房。 被告依据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要求原告限期拆除厂房,违反了《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等只能将业已生效的法律,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及判断是非对错的依据,如果让原告在1999年遵守 2008年才实施的法律,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被告作出 《限期拆除决定》无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撤销。

      (二)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告拥有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属于合法建筑,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 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建筑为违法建筑,故原告的建筑属于合法建筑。

      最终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限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