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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

社会学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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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在各种场合越来越多地提及非政府组织(NGO)与非营利组织(NPO),把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看作在公共管理领域作用日益重要的新兴组织形式。著名非政府组织有福特基金会景星学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亚洲基金会等。
201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草案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一次性临时活动的申请登记许可程序,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文名
非政府组织
外文名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简    介
在公共管理领域作用日益重要的新兴组织形式

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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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是一个多源的群体,在非政府组织基础上伴生着许多缩写词。它们包括:
INGO——国际非政府组织(international NGO),例如CARE;
BINGO——面向商业的非政府组织(business-oriented international NGO);
RINGO——宗教非政府组织(religious international NGO),例如天主教救济服务;
ENGO——环保非政府组织(environmental NGO),如Global 2000;
GONGO——由政府运行的非政府组织(government-operated NGOs),它们由政府为了符合外缓要求而成立类似非政府组织组织;
QUANGO——半自治非政府组织(quasi-autonomous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如W3C国际标准化组织,它们把自己定义为非政府组织,但它们是由147个国家政府标准机构构成的组织。

定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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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一词来自国外。据考证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的一份重要文件里,[1]当时主要指那些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中立作用的非官方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救助儿童会等,后来成为一个官方用语被广泛使用,泛指那些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具有一定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因同期举行的“世界妇女非政府组织论坛”,而使非政府组织这一词汇在中国推广开来。[2]
从字面上看,非政府组织一词指的是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但由于约定俗成,这一概念中并不包括企业等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包括家庭等亲缘性的社会组织,也不包括政党、教会等政治性、宗教性的社会组织。相对于企业、家庭、政党和教会等社会组织来说,非政府组织往往更具有公共性、民主性、开放性和社会价值导向。所以严格说来,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指的是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组织。[3]
联合国是最早使用非政府组织一词并赋予它积极的制度性含义和参与国际公共决策的特殊地位的机构。在联合国的官方网站上,对非政府组织给出了如下定义:非政府组织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志愿性的公民组织。非政府组织面向任务,由兴趣相同的人们推动,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的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和鼓励在社区水平上的政治参与;它们提供分析和专门知识,充当早期预警机制,帮助监督和执行国际协议。有些非政府组织是围绕诸如人权、环境或健康等具体问题组织起来的,它们与联合国系统各办事处和机构的关系会因其目标、地点和任务不同而有所差异。
世界银行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设有“NGO与公民社会部”,多年来出版了大量有关NGO和公民社会的研究报告,如《世界银行的合作伙伴—非政府组织》(1900年)、《共同工作—世界银行是公民社会的合作伙伴》(2000)等。世界银行对公民社会的定义如下:世界银行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家庭、市场和国家之间的一个空间,其中包括各种非营利组织及旨在改善所代表的社会群体之生活状况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特殊利益团体。世界银行认为:民间思想库等政策研究机构、工会媒体、非官方机构、草根组织、社区基层组织、宗教联合会,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力的组织,也都构成公民社会
著名学者莱斯特·萨拉蒙认为: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是具有如下共同特征的社会组织:①组织性,即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②民间性,即独立于国家和政府体系之外;③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分红;④自治性,即能够自主决策和自主活动;⑤志愿性,即组织的成员并非受某种外在强制,而是秉持志愿精神自愿组成,其活动经费也来自志愿捐赠。[4]
上述三种定义是众多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中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它们实际上分别从功能、构成和属性三个不同角度来把握和定义非政府组织。

作用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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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日益广泛地参与国际事务,它们在联合国体系内外的作用和影响不断增大,在各个领域里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
1997年9月初,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向第52届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中,列举和阐述了影响当前全球发展的八大因素,其中的第五大因素即是:跨国性的民间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其之前的四大因素依次是:冷战结束后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的重组;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信息技术革命;生态环境的保护。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
(一)从事咨询和信息活动。联合国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其活动并建立起制度性的联系机制时,首先考虑的是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咨询和信息处理方面的作用。像经社理事会和公共信息部对非政府组织参与所作的安排,也是着眼于既能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咨询与信息处理的作用,又能限制它们在其他方面的影响。在联合国的会议场所、特别是会议的准备过程中,各国政府可以从非政府组织那里,得到有关特定专业领域的、技术的、法律的以及政治等方面的专门知识。
(二)对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非政府组织可以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条约、承诺、计划和项目的落实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促进各政府间国际机构所通过的决议和条约的实施,促使各国政府遵守其在国际上所作承诺,积极地行使监督职能。
(三)参与执行国际组织的项目,协助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供特定的产品与服务。近十多年来,联合国各机构一直在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各发展项目的实施。联合国体系通过分包合同等方式,将操作性的责任转移到非政府组织身上,非政府组织通过缔结协议和签订合同的方式承担提供特定产品和服务的工作。
(四)影响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策过程。二战以后,在全球发展决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直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体系内的各组织。以往,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体系中的主要作用是促进决议和条约的实施。而近十多年来,非政府组织不再仅满足于在联合国体系中提供信息和服务,而是试图对决策过程施加影响。它们积极争取参与决策的制定,对国际决策过程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联合国体系在确立议程、制定政策、以及执行政策等方面越来越多地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
(五)在不同的利益冲突角色之间促成协调和妥协。在许多国际事务中,当事各国政府往往由于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而争执不下,互不相让,有时甚至兵戎相见。在这样的场合,非政府组织可以利用其民间的身份,在当事国政府之间进行斡旋,缓和紧张气氛,促进相互沟通与理解,打破僵局,推动问题的解决。
总起来说,联合国体系与非政府组织两方面相互吸引、相互支持,已形成了较密切的合作关系。从联合国方面看,它试图通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去实现其在各个领域里的目标。非政府组织则通过联合国体系争取有较多的发言权,力求对国际上的重大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力,同时谋求从联合国体系中获得尽可能多的资助。但是,总起来看,非政府组织仍处于现存国际体制的边缘,对重大决策的影响是有限的。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政府仍将是全球治理体制的主要角色。尽管如此,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打破了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独占国际治理领域的局面。为了使全球发展和全球治理体制的变革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演变,有必要重视对非政府组织及其在全球治理体制中所引发的各种关系的研究。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从事多项管理与发展的非政府组织相当活跃,据估计,20世纪80年代初,发展中国家在非政府组织服务的人数约有1亿人,其中6000万在亚洲,2500万在拉丁美洲,1200万在非洲。而1993年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人文发展报告》中估计,20世纪90年代初发展中国家非政府机构服务的对象已达到2.5亿人。[5]

著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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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午餐基金会
荷兰的非政府组织Oikos
NPP新公益伙伴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MWPCCB)
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
甘肃伊山伊水环境与社会发展中心
陕西省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
西安志愿者协会环保服务队
北京震旦纪公益信息技术中心
道德茶叶合作联盟
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
富平学校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国际商业领袖论坛(IBLF)
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
劳工教育及服务网络
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TNC)
美国家庭健康国际(FHI)
美国商会(中国)
8090后心智模式研究院
欧洲企业社会责任协会(CSR Europe)
帕斯组织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
全球电子可持续发展推进协会
全球环境研究所
全球企业抗艾滋病联合会(GBC)
仁人家园国际组织
日本商会
瑞丽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
商务社会责任协会(BSR)
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ICO)
碳信息披露项目
维泰国际机构
未来500强(中国)
香港地球之友
亚洲可持续发展投资协会(ASrIA)
亚洲专讯资料研究中心(AMRC)
云南省互满爱人与人组织合作项目办公室
中法可持续发展中心
中国为公会(JLC)
中国村络工程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社会责任建设推广委员会(RSCA)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CSPGP)
中国国际矿业企业工作组
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CBCSD)
中国企业公民委员会
中国生产力学会生产力布局与地区经济发展专业委员会(CPDC)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投资性公司工作委员会(ECFIC)
法律人俱乐部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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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新华社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草案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一次性临时活动的申请登记许可程序,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