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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原因

社会术语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类型的医患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究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从社会大环境来讲,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意识、权益意识及法制观念都在逐步增强。
随着法制社会的到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人们在自觉不自觉地开始注意到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学会了用法律意识来衡量和评价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行为和服务水平。从社会角度讲,这无疑是一件好事,有利于社会的法制进程,促进法制建设,是社会进步、发展,观念更新的表现。
中文名
医患纠纷案例
现象指标
呈逐年上升趋势
产生原因
多方面
属    性
是对社会形态意识的更新

法律意识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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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类型的医患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究其原因牛束虽然是多方墓体乘面的。但从社会大环境来讲,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意识、权益意识及法制观念都在逐步增强。随着法制社会的到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人们在自觉不自觉地开始注意到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学会了用法律意识来衡量和评价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行为和服务水平。从社会角度讲,这无疑是一件好事,有利于社会的法制进程,促进法制建设,是社会进步、发展,观念更新的表现。
但是,就在这种转型的时期,人们对医学的知识却又十分的贫乏,某些法律的知识也是似懂非懂。因此,就导致了某些纠纷事件的发生。实践证明,有些医患纠纷并非真正的医务人员存在着什么失误,而是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情的真相不十分了解造成的。这甩浆页当然也应该看作是正常现象,这正是在新旧观念、新旧体制转型时期的一个表现特点。但是,这种特点确实增加了医患关系的复杂性和处理的难度。
在医患纠纷案件中,表现出的特点是:某些患者认为花了钱,甚至是花了较高的医疗费用,就应该得到理想的医疗效果。一旦未达到自己所期望的效果,就认为利益受损,这种心态显然是对医务人员期望值过高。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一旦认为未达举牛催枣到预先期望的目标,就开始寻找依据。一方面是搜集医务人员工作中的缺陷,一方面是用缺陷套法律,最后提出纠纷,要求索赔,以达到心理上拳遥永的平衡。一旦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便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或者长期纠缠不休,非要讨个说法。因为,我们医院体制,仍然是以国立医院为主体的,在患者及其家属看来,有事找政府,就像孩子找父母一样,理所当然。这就是观念先进、体制落后之间的矛盾。
另外,从社会角度讲,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的增加与部分媒体的不当介入有关。某些媒体不断报道国外一些医疗事故高额索赔的案例,介绍西方国家的民主法制的某些优越之处,而很少介绍国外高额医疗费用和多发的医疗事故的实际情况。这种宣传使某些人在思想意识上盲目地学习西方,促使其对医院期望值过高。要知道,西方有西方的情况,西方的医学发展和索赔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西方发达国家医疗费用和收费标准,与我国现行的收费标准根本没有可比性。西方发达国家的患者,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频频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是苦不堪言。但这些却很少有人在媒体上披露。实际上,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仍然是公益性的,虽然近年来医疗费用确实是在增加,但是,并没有改变我国医疗卫生工作的公益性。收费标准并没有真正体现出等价交换及医疗工作的实际价值,各种医疗费用远远低于订厦危西方,凳肯国内和国外几乎无法相比。虽浆尝润然,舆论媒体有自己的权力介绍西方的社会法制及医疗现象,但是,如果片面宣传某一方面,就会形成误导。近年来,医疗案件不断增加,性质越来越严重,从某种程度上讲与媒体的误导有一定的关系。

价值观念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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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价值观念不断发生着变化,主要表现为商品意识的增强,维权观念的提高,这些观念的变化使人们对自身的价值、自身利益、自我保护的认识也在提高。特别是患者抱着非理性的“上帝”意识,对医务人员的服务经常带着挑剔的目光,只要认为自身的利益受到危害或者未能实现自己要求达到的目标,就要寻找机会,提出维护自身权益的举动。包括精神的和经济的赔偿,等等。尽管表现形式方式不同,但是目的就是一个,就是所谓维护自己的利益。因为在提出纠纷者看来,付出了费用,就应当实现自己的愿望,达到自己的目的,否则就是侵犯自己的权益。

对新技术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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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技发展的水平来讲,医学科学和其他科学一样,这些年确实较原来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电子设备在医学上的应用,影像技术的发展大大推动了医学的进步。但是,在另一方面,随着各种技术在临床上的应用,导致医疗费用急骤增加;而就疾病的具体治疗方法而言,许多疑难疾病的治疗效果并没有取得真正的突破,如:恶性肿瘤、结核病、风湿病等,许多疾病的治疗效果并不理想。
另外,对常见病来讲,先进的检查手段并非临床所绝对需要。但是,医院由于引进了这些先进的设备,需要尽快偿还高额的设备费用,又不得不加强对设备诊疗效果的宣传,甚至夸大其辞。这种过分渲染性宣传使得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误解,许多患者及家属误认为,在技术条件下,几乎没有什么疾病诊断不出来,没有什么疾病不能治愈的。所以一旦就诊,接受了检查治疗,在病人的心目中,似乎就理所当然地要达到自己的康复目的。某些医务人员对一些现代化设备的实际效果也有不同程度地盲从、迷信,甚至不恰当地选择使用,以至出现个别医院医务人员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而盲目检查的现象。这种盲目的选择检查项目,致使一般性疾病的检查费用也急剧增加,最后导致患者家属的心理失衡,寻找机会提出质疑。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种基础研究的成果也不断地在媒体披露,如:基因研究、蛋白质破解、遗传密码排序等。这些都是基础性的前沿研究,虽然说在这些领域里,研究成果的突破是令人可喜的。但是,要真正在临床上应用并取得好的治疗效果,还有相当的距离。但是病人和家属及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对这些基础研究成果并不十分了解。他们看到听到的一些媒体报道,无形中在心理上产生了过高的期望值。误认为,这些成果已经在临床上可以受益了,许多疑难疾病都已解决了。实际上,任何学科的基础研究与实用性研究、理论与实践,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医学更是这样。因此对医学基础研究的成果与临床实际的应用要有正确的理解。

失实的媒体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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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对社会不良现象具有监督职能,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良好的舆论导向有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近年来,医患纠纷一直是媒体比较关注的话题。不可否认媒体在对医院收红包、开大处方、收回扣等不良现象进行曝光、揭露曾经产生过不良的社会效应,及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所起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媒体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许多影响较大、处理较难的医患纠纷大多数与媒体过早介入和失实报道有关。
某一个患者不良的医疗后果究竟是不是医疗事故,并不是新闻媒体和某些记者所熟悉的专业知识。但是,为了争取新闻效应,难免会有未对事件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就见诸于报端,甚至少数媒体和记者对医患纠纷,患者与医院的冲突报道有明显的新闻炒作和哗众取宠的现象。特别是一些言辞激烈、标题刺眼的连篇报道,如:骇人听闻、草菅人命等这些过激的词语容易激发社会公众的义愤,这不但不利于事件的解决,反而增加了处理的难度,给医院无形中增加了社会压力,同时,给某些患者及家属提供了相互效仿,动辄借助媒体炒作提供了机会。
实际上,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它不但涉及到专业性强的医学科学技术,还与当事者的文化水平、道德伦理观念、法律知识有直接关系。某一件纠纷发生之后,究竟属不属于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到底有没有过错,必须由专家来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一百二十条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对专门性的问题,必须经专门的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才具有法律效力。绝不可以在未经技术鉴定的情况下,随便在媒体上曝光。对此新闻界的朋友也应当引起重视。
新闻媒体伸张正义,支持和同情患者的好心可以理解。但是,作为有责任感的新闻工作者,在报道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件时,最好能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在既遵循法律又符合医理的情况下进行报道。绝不能用感情代替法律,用自我感觉代替严肃的科学事实,否则将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近年来,在全国影响较大的案件,最后经过鉴定证实,最初的报道是失实的。从法律角度讲,造成严重影响的失实报道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另外,媒体也有对医院的不实际的宣传,如虚假的广告造成患者和家属的盲目相信,花费了大量的钱财,结果病并没有治好。对此,做不实广告的医院和媒体均各有责任。
现代社会的一大特点是,各种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大、直观性强。近年来各种宣传媒体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法制的宣传力度。医患纠纷案件在有关法制媒体的报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些报道是符合实际的,医务人员确实存在着过失,如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设备故障等。有些纠纷案件也确因医院的过失和管理不当造成了病人的不应有损失。这当然是值得报道的,这种报道有利于引起医院管理者的和医务人员的警觉,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促进和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和工作责任心。
但是,也有一些对医务案件的报道是失实的、盲目的。有些报道没有经过医学专家的鉴定或仅听取一面之辞,就广泛地在媒体上传播。这在不同程度上对医患纠纷件的增多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些病人家属面对医患纠纷,如果院方稍有怠慢,或通过正常卫生行政渠道不能满足其要求时,便借助媒体,以吸引社会公众的重视,唤起更多人的同情。其中有些人就是因为新闻媒体炒作而获得了社会的重视,医院主管单位的批示同情,最后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这种“成功”的事例往往成为其他纠纷者相互借鉴、效仿的榜样。个别媒体甚至在事实未弄清之前就大肆报道,不仅给解决纠纷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还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公众形象。更有甚者,某些媒体用感情代替法律,肆意扩大事实。这其中也不乏有自身经济利益的驱使,渲染炒作者也不在少数,这种媒体的误导使医患之间不信任程度增加,医患矛盾加剧,在客观上也是造成医患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

医学知识不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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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信息的传播确实较以往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对医学科学知识的宣传还很不普及,特别是对医学特殊性的宣传更显薄弱。如临床诊断的复杂性、医生对疾病认识的局限性,某些疑难疾病的治疗效果及临床医学的发展水平等,在普及教育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社会上大多数人比较关注保健方面的知识,而很少去了解医学发展的实际水平。医学与其他学科相比,主要是其实践性,探索性,发展速度远落后于其他学科。但是,对这一不同其他学科的特点,许多人缺乏应有的认识。
在许多人的心目中,误认为当今社会从整体上讲,我国科技发达、医疗设备先进,似乎什么病都可以治愈,什么病都可以诊断出来。从而产生了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的心理,却对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对医学科学的复杂性了解不多。因此对医疗工作中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及药物的副作用不大容易接受,不能正确理解。有些人甚至把这些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和存在着的差距,误认为是医务人员的过失,是不负责任造成的。另外,加上医疗费用逐步增高,以致达到了病人难以接受的程度,这就更进一步加重了患者不平衡的心理。因此,作为医务人员有责任不断向患者及社会传播医学知识,做好医学知识普及工作。这有利于医患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防范医患纠纷案件的发生。
作为一个科学工作者,不应当只宣传科技的发展进步及先进的科技成果,也应该把医学存在的不足和局限性真实地告诉社会,让大多数人来了解医学,特别是医学的特殊性和局限性,实践性、风险性,当然宣传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对医生来讲,当面对具体的病人时,如在病史询问时和诊疗过程中,都有大量的交流机会,这些交流应该是广泛的、全面的。不能只说好的一面,不说可能存在的问题。因为什么事情都存在着两面性,顾此失彼,一种倾向掩盖着另一种倾向,往往容易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