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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

[zhào hu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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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diplomatic note)是指国际交往的书信形式,是对外交涉和礼仪往来的一种重要手段。照会的使用及其内容体现国家的立场,涉及国家关系,必须慎重对待。即使是一件纯属事务性的照会,如果格式、行文不符合常规,也可能会引起收件人误解,产生不良后果。另一方面,照会处理要及时,签收或拒收、答复或不予置理、及时办理或拖延,都是一种政治态度。一般情况下,除了某些纯属周知性照会,均应以相应的方式答复、答谢对方。[1]
中文名
照会
外文名
diplomatic note
拼    音
zhào huì
类    型
国际间交往的书信形式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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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碑嚷归本解释
1.
[present (或deliver, address) a note to (a government)]∶一国政府把自己对于彼此相关的事件的意见通知另一国政府照会各国使馆
2. [note]∶这一性质的外交文件
3. [license]∶指执照或凭证兵头给你照会,送你出境。——《恨海
4.
[notify求体设]∶招呼;通知我都晓得了,不消你去打照会
5. [tell]∶吩咐,关照队长照会每个人带好行李
喇永宙详细解释
汗墓求1.
古谓官署间就有关事务行文。 北宋·苏轼《相度准备赈济第一状》:“本司已具上项事件,关牒本路转运提刑司,照会相度施行去讫。”《前汉书平话》卷上:“令照会领兵三万于深水口、川泥弯埋伏,可擒陈豨。”
2精姜剃蒸您.
指官署通知的文件。 元·石子章竹坞听琴》第三折:“昨日照会来,说有一个新官下马,差人接去了危主习记。”《金瓶梅词话》第六九回:“打听京中考察本示下,看经历司下照会来不曾。”
3.
近代以来谓一国政府就有关事件行文通知另一国政府。郑观应《盛世危言·交涉上》:“西律诸书亟宜考订,择其通行者,照会各国,商同外部,彼此盖印颁行,勒为通商交涉则例。”
4. 指外交往来的文件。 清·薛福成《序》:“大臣出使,有详文照会者,盖以此国使臣告彼国外部大臣之辞,亦即两国相告之辞也。”
5.
指执照或凭证。《恨海》第七回:“你这里有什么贵重东西?要到那里去?你说了,兵头给你照会,送你出境。”鲁迅《后记》:“﹝巡捕﹞向拉不到客的车夫的头上敲了一棒,撕下他车上的照会。”
6. 参照;对勘。《宋史·河渠志三》:“访闻先朝水官孙民先、元祐六年水官贾种民各有《颂赠河议》,乞取索照会。”
7.
犹招呼;通知。《醒世恒言·赫大卿遗恨鸳鸯绦》:“我都晓得了,不消你去打照会。”郭沫若《孔雀胆》第四幕:“国王说过总得要等公主来了才敬香,就请公主走进去打个照会。”
8.
理会;明白。《儒林外史》第十九回:“匡超人递个眼色与他,那童生是照会定了的。”《西湖佳话·三生石迹》:“这孩子只会啼哭,再不肯住,不知为甚缘故。李源心下虽是照会,却疑惑道:‘ 圆师 别时,约我以笑,这个啼哭却为甚么?’”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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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分为正式照会和普通照会两种。正式照会是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大使代办签发,行文用第一人称,一般不加盖机关印章。应用于国家间重要通知、交涉。如国家元首任命大使,外长写给外长的代办介绍信,大使写给大使的信件等。普通照会是由外交部及外交代表机关发出,行文用第三人称,加盖机关印章,一般不需签名。应用于外交代表机关之间的行政性、事务性通知,交际往来等,例如通知大使、外交官到任或离任,节日期间使馆放假等。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种照会都是外交机关使用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要使用它。[1]

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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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照会的发文及受文者是人对人,发文者应以单数第一人称,即“我”称呼自己,一般不用复数第一人称“我们”;受文者应为“你或您”,尊称为“阁下”、“陛下”或“先生”。正式照会讲究身份对等,如元首对元首、总理对总理、外长对外长。不过,大使作为国家的全权代表,可以向外长、总理甚至元首发照会,代办发文对象最高至外长。
普通照会的发文者及受文者均是机关,称呼自己和受文者均用第三人称,即××机关对××机关。不可在行文中出现“我们”、“你们”、“贵方”、“贵馆”等词汇。另外在行文中第一次出现己方、对方称呼以及行文中所涉及到的机关、人物等,均应使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等,第二次及以后再出现时可简化为“外交部”、“大使馆”等。[1]

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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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有一套固定的敬语和客套用语,这在其他文书中是见不到的。如普通照会开头必须为“×××(机关)向×××(机关)致意”,这项敬语不能用在非外交机关及个人函件中去。照会结尾的致敬语使用要与双方地位、关系和场合适应,如大使馆致代办处的照会,一般用“顺致敬意”或“顺致崇高敬意”;而大使馆给外交部的照会,则常用“顺致最崇高敬意”。另外,即使照会内容是向对方表示不满或抗议,“致意”、“敬意”这套套语也是不可缺少的。
正式照会开头不必写“致意”,但结尾的“顺致最崇高敬意”不可或缺。另外落款要亲自签名,还要印上自己的职务全称。英国等西方国家,常常在签名前加上“您忠诚的”或“您忠诚的仆人”等。结尾的敬语要另起一行,独立成段,作为结束语,但不能自成一页。[1]

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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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一般以本国文字为正本,但是为了使受照人能够及时了解文件的内容,常常需要附上受照国文字或国际通用文字的译文。这种译文有时会注明“非正式译文”字样,意思是说应以照会正本为准,翻译可能不够准确,仅供参考。[1]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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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函件是一种应用范围更为广泛的对外文书,国家领导人、外交人员以及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机构写给外国相应人员、机构的书信,均可采用这种形式。视内容重要程度,分为正式函件和便函。国家领导人、外交代表之间的函件,又称外交函件。
备忘录是一种非正式的外交文书,用于说明事实、立场、法律细节,或重申谈话内容。无客套话和致敬语,只叙述事实或陈述、驳复对方观点,可预先写好,或在谈话后将其要点用备忘录形式送交对方,也可作为照会的附件。
电报多用于祝贺、吊唁、慰问及其他事务性联系。抬头应写明受电人国名、地名、职衔、姓名并冠以尊称以及发电人的职衔、姓名或机构,均要使用全称。[1]

照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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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字样在鸦片战前的英国对华文书中也偶有出现。据笔者查阅,除前揭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的广东译本使用了“照会”以外,至少还有两次在公函中译本内出现“照会”字样。一次是在1834年7月28日律劳卑两广总督的信函中[注解:《鸦片战争 前中英交涉文书》,8页]。该函的中文翻译人是基督新教在华开教者马礼逊,他来华已有十几年,对中国的文书用语有所了解,但据其所用照会格式来看,英人这时还不能说对清朝的宗藩“照会”体制有明晰理解。此封文书中出现的“照会”字样,在马礼逊 的翻译中也是偶见,在此前此后他所译的其他文书中也不再见有“照会”字样。第二次是在 1838年英印海军司令马他仑(F.Maitland)率舰队来华时,该舰队来华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排除中英官方间“直接通信”的“严重障碍”[注解:《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43—146页;?Elliot to Palmerston,?August 7,1838,?China,?30,p. 548。]。舰队7月抵华后多次施加压力,未达目的[注解:面对中方对 英方“违规”文书一再拒收,义律曾向广东当局进行威胁:声明在英国海军造访之机,如果中方重复这种轻率行为,英方的反应将不再那么“拘谨”,但威胁未能奏效。参?Elliot t o Palmerston,?August 10,1838.?China,?30,pp.549—550。]但马他仑在8月4日致两广总督的书函颇值得注意,亦出现“照会”字样。因该文式不符 合天朝文书体制,粤督未予答理,只是由水师提督关天培以“告知”形式复函:英方“忽改 旧章,不用禀字,改用书信。总督大人是以不肯违例接收。未知义律曾将禀字一层告知贵总领否?”[注解:《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47—150页。]上列 两函都是英人单方面行动,中方未予回应,对天朝文书体制的变化不具意义。
1839年,清朝对宗藩使用“照会”的范式再变,即范围有所扩大,由过往的单纯宗藩国扩及 西方国家。起因是林则徐将这种文式转用于英国,为禁绝鸦片起草了致英国国王的“照会”,反应出林则徐等同样视中英关系宗藩关系的天朝心态。道光于8月27日批准了这份照会 。其后,林则徐将照会交给“担麻斯葛”号(Thomas Coutts)船长弯剌(Warner)转送英国。弯剌回国后,求见巴麦尊,转交这不寻常的文件,不料,英国外交部拒绝和弯剌进行任何接触。
后来,英人翻译致中国宰相书时是否受到林则徐的启示,也译成“照会”,不得而知。林则 徐照会交由弯剌带回是在1840年1月18日[注解:中山大学历史系编《林则徐集·公牍》,中华书局,1985年,125—128页。]。但该照会的酝酿由来已久,在1839年2、3月间,广东民间就已流传林则徐与两广总督邓廷祯及广东巡抚怡良联名致英国女王的照会[注解:照会全文在梁廷?NFDE3?的《夷氛闻记》(中华书局,1998年)和李 圭的《鸦片事略》(北京图书馆,1931年排印本)中均有记录,落款时间是道光十九年二月;在当时广 州发行的“Chinese Repository”第8卷中也及时出现了英译本。但照会不见于林则徐等当事人的文集,林也没有就此向朝廷奏报,尽管如此,仍应认为是由林则徐等主持拟写。于是 ,在1839年的广州曾出现过两种林则徐致英国王照会的文本,一种是二月的未奏进本,另一种是后来的奏进本,两种文本在字句上有很大差异。限于篇幅,本文不可能展开考订前后照 会叠出的原委及文本差异,以及由此反映出来的林则徐在这个问题上的措置和心态变化。中外学者对此多有研究,但并非题无剩义,有兴趣的读者可比较参看《鸦片战争档案史料》1 册,483、499、512、525、590—591、661—662页等档籍以及《夷氛闻记》关于此事的记载,该书作者曾亲身参与此事的讨论。]。因为担心义律不予转交,他们又采取新的办法,照会不交义律而交“西洋在粤舟,令其代寄”,于是有许多抄件被分发到外船上,希望能被传递英国[注解:《夷氛闻记》卷1,25页。]。5月间,广州坊市甚至发现了出卖“假捏照会英吉利国公文之事”,这些伪造“照会”由“六经堂”书铺刊 印发售,官方发现后即予以查禁,但此事在当时曾闹得沸沸扬扬[注解:《鸦片战争档案史 料》1册,590—591,627页。]。6月,林则徐曾请美国传教士裨治文(E.C.Bridgman) 转递照会,被谢绝。8月,朝廷批准照会后,林则徐等采取了更为慎重的态度,先由中方译员袁德辉译成英语,为力求译文准确,又由在穗的美国商人亨德(W.C.Hunter)回译汉文, 再经美国传教士伯驾(P.Parker)过目,最后还让英国医生喜尔(Hill)修改[注解:《林钦 差与鸦片战争》,131—133页。]。前揭英函中两次出现的“照会”字样,当非无根杜撰,“照会”在当时的西人中间也不是稀见之词[注解:马他仑和巴麦尊“照会” 的翻译人都是马礼逊之子马儒翰(J.R.Marrison),他们父子是在对华外交公文中最早译出“ 照会”的极个别西人,他俩在不同时期不约而同地使用“照会”字义,至少在语言风格上具 有某种承继关系。]。
“照会”虽不是琦善的首创,然琦善对该文式的使 用也并非没有创意。其最大的“新意”就是把前此用于藩属国君的文式转用于英国全权大臣 ,从国王下移臣僚,不能不说是降格迎合。它为中英文书往来别开一途,解决了在英方力求 公文平行的压力下,中方被迫屈尊又要保有面子的矛盾。使中英文移找到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样式。琦善使用“照会”,是直接得自懿律函中提到的巴麦尊“照会”一词的启发,还是得自传统宗藩文式的提醒,很难揣度。若是后者,追溯词源,“照会”不过源于天朝对藩属 的特有公文称谓,琦善援引这个词,或别有语境潜意。但不管怎么说,此“照会”非彼“照 会”,琦善虽然袭用了传统的“照会”字眼,其性质却有了大区别,堪似旧瓶装上了新酒, 它失却了过往宗藩文式中的夷夏义理,失却了“万方来朝”的上国心态,转而具有某种对等平行的意味。个中转变还可作为注解的是,琦善对传统文式中“天朝”字眼的删削,琦善的最初几封照会在形式上与宗藩旧照会文式没有区别,旧文式例行在“为照会事”前面冠以“天 朝云贵总督”等官衔名目,天朝意象一望可知,琦善照会的开头也同样开列“天朝大学士直 隶总督部堂一等侯爵琦”字样。但是从1840年12月3日的照会开始,琦善把照会中的“天朝 ”两字悄悄取消,仅留官衔,后来此式成为定例[注解:《琦善照会》,转见《鸦片战 争の研究》(资料篇),28—29页。]。至此,照会已脱出传统的以夏凌夷的非对等 文式,而转变成至少是在形式上略具平等蕴义的外交公文范式,其中的变化很是耐人寻味,它所透射出的恰是中世纪的宗藩观念向近代国家观念转步的初阶。稍后琦善曾将英方文书 和自己的复照一并具奏,道光并无他言[注解:《鸦片战争》(4),45、52页。]。
1840年8月16日,琦善派员接受了巴麦尊书,表示要奏报朝廷后才能给予答复。英方文书中 引起直隶官员注意的共有六条,天津巡道陆建瀛认为含有公文平行在内的前三项关乎“国体”,不能轻易让步,并提出“以监督与平行”的方案[注解:《夷氛闻记》卷2,48页。],即以粤海关监督与英人平行交往的小让步来推挡英人。英方所要求的是外交往来的全 面平行,陆建瀛的建议试图以旧有的长期同外人打交道的粤海关来对付,还是在传统体制内兜圈子,和英方索求有相当距离。
8月29日,中英谈判,公文交往列为第二个议题。琦善声称:所有国家的官员都有等级差别 。 义律反驳:英国驻华官员得到“平等待遇和直接的官方交往”,与官员级别无关,而与“各 国之间的平等有关”[注解:《义律关于与琦善会谈的备忘录》,《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 资料选译》下册,744页。]。双方还通过照会交涉,琦善提出中英只有商人间的贸易关系,“本无所用官员文檄”。尽管琦善已创行照会新式,但仍避免官方往来。英方的复照则强词夺理地说林则徐的禁烟即是官方迫害商人的行为,由此得出清朝官方也不可避免地会介入到国际商贸中的结论,因此确定“官员文檄往还之制一款,不特至平至公,且为事必须者也。”11月,中英交涉移至广东举行。琦善照会,说义律“在粤年久,此间规格无不深知 ”,以后“如欲递送文书,应乘驶三板船,遥赴澳门同知衙门,投收转送,必无迟误。”这是在否认义律已经取得的同督抚直接文书交往的权利,在琦善看来,战争已结束,一切都应恢复战前旧制。义律则提醒中方,战争并没有结束,英国舰队正“迁泊” 待命,英方的要求虽经交涉,但有待“定议”。要挟果然奏效,12月11日,琦善再致照会:“公文不用禀谕一节,其书写禀帖、谕帖者,本系历久成规,即他国官员亦然。今既据请存体面,虽系体制攸关,然称谕者,不见增荣;称禀者,不见受辱。况交易系与商人经手,官员不必过问。其余正式文书,本属无多,即不用禀谕,亦尚可行。”[注解:《鸦片战争の 研究》(资料篇),14、16、28—33页。]
其实,从战争爆发以来,禀谕的格式已被放弃,琦善不过是将既成事实加以明文认定。琦善 语句尽管有意淡化,但这毕竟是清朝文书体制的一大应时之变,它对清朝长期奉行不替的外交文移范式有了根本性的修改。次日,义律声明:鉴于琦善已经同意不使用禀、谕等词,英方对官书平行交往也不再有任何要求[注解:《义律致琦善照会》,《英国全权大臣与琦善谈判记录》,《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803、886页。]。但几天后,英方又提新要求,认为文书平行是“大义所在”,“普天之下各国如似兄弟 ”,此权利不应局限英国,也当推广各国。试图在文移中贯彻最惠国待遇,中方未睬[注解:《义律照会》,《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51页。]。义律还想用条约形式将 此议固定下来,1841年2月13日提出《条约草案》,其中云:嗣后文移往还“即总管官员 照会往来其余官员者,在粤上宪,即用札行;英国官员,即用申呈字样;其非与上宪文移往 还者,各官仍为平行;至各商有应禀上宪之事,仍照向例具禀可也”[注解:《条约草案》 ,《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81页。]。如所周知,这一草案后以《川鼻草约》 的名目出现,是一无效伪约,义律将文移新形式载入条约的努力暂时未逞。不过,在此后的 实际文书交往过程中,中英双方实行的正是鸦片战争初期形成的中英“照会”范式。
与战前一样,英国政府对文书交涉表示极大关注。1841年1月,巴麦尊致函驻华代表,称他 在经过对上年八九月间中英外交公文详加批阅后有感:“和中国钦差的通信中,关于你们在 与中国人交涉时应使你们自己处于完全平等一事,你们似乎没有充分记住我的那些指示的精 神”,巴麦尊还特意把中方文书中的若干天朝用语圈点出来,诸如“恳请皇恩”、“钦尊 大皇帝谕旨”之类。巴氏对英国代表容忍中方文书中屡屡出现的居尊语气表示强烈不满,指责代表在与中方文移中“过分斯文的态度”,强调这种态度在没有武力支持的情况下也许可以理解,但“在英国海陆军部队出现在中国海域的时候”就完全没有必要了[注解:《巴麦 尊函》,《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684—687页。]。4月20日,英外交部起草了关于义律执行政府指令情况的分类评估表,在“与中国人完全平等地位”一栏, 评语是“这项指示没有完全执行。在中国大臣的照会中,几乎没有一件不把英国的要求形容为乞求”;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官方交往”一栏,评语是“就停止使用‘禀’、‘谕’等字 而言,中国大臣于1840年12月11日同意了这项要求”[注解:《给全权大臣指示的执 行情况》,《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841、843页。]。
总体而言,英国政府对文移格式的改变表示首肯,但对天朝语气深表不满。这也难免,文书 表面形式的改变是相对容易的,但语义语气则是千百年儒家夷夏之辨的学理和天朝优越心态 的深深积淀所决定的,不经意间就会自然而然地流露,很难改变[注解:即或到了18 43年,也就是《南京条约》签订近一年时,璞鼎查又发现:“在中国的某些高级官员中又逐步地恢复了那种对外国人的傲慢(arrogant)和排拒(exclusive)的态度。”W.C.Costin,?Gr eat Britian and China,1833—1860?,Oxford,1937,p.110。] 。相 比起来,清政府对文移形式的反应比英国政府要弱化得多,仅据笔者所参阅的材料来看,琦善对外交文书的新决定甚至没有专门奏报朝廷,琦善对天朝文书体制的变动似是其个人行为。诚然,这主要因为英军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对琦善提交的白河和广东交涉文书的形式改变,朝廷确也没有提出过任何意见,也许,朝廷和琦善都认为,割地、赔款等项远 比文书用语更值得关切,所以琦善敢自做主张。
对琦善的做法,不能说毫无异议,代理两江总督裕谦曾发议论:英方文书“语句亦多狂悖要挟。臣本不敢上渎天听,因前奉有谕旨,亦不敢不代为具奏。”哪知此见却遭道光训斥:“ 所见大差,远不如琦善之遵旨晓事。原字原书一并封奏,使朕得洞悉夷情,辨别真伪,相机 办理。若似汝之顾小节而昧大体,必至偾事”[注解:《鸦片战争档案史料》2册,343页。]。显然,道光将文书制度的改变视为“小节”。1841年初,还是裕谦上密折,劾琦善五大罪,其中有“夷目公司领事义律,止系夷商首领……自上年在天津、浙江投书,擅用照会,僭称公使大臣,而琦善等不加详察,亦辄以贵公使大臣称之,以致外夷市侩,竟与天朝将相平行,大关国体,倘海外各国夷商藉口,纷纷效尤,何以处之?”[注解:折 件未署名,但一般认为当为裕谦所奏。参《清道光朝留中密奏》,《鸦片战争》(3),514、 516页。]。密折被留中,道光阅后感受如何?不得而知。但稍后,琦善因香港等 事被捕,裕谦所奏的另几项罪名均被审讯,独“擅用照会”事未被问及,可见,朝廷对此事 也不太在意。可堪玩味的是,后来,江南大员多仿效照会形式与英人交换公文,惟处在前方 的裕谦不屑于此。裕谦在镇海还宣布,敢有接收外人文书者,明正典刑,如外人“强行掷给 ,见者即行投之水火,倘敢存留传播,查出亦即斩首枭示”[注解:《英夷入浙事务奏稿》 ,《鸦片战争》(4),228页。]。
1841年5月,英国改派璞鼎查替代义律,在就职指令中重申:一开始就必须制止中方在同外 人交往时所习惯的不平等的“装腔作势的语气”[注解:《巴麦尊函》,《英国档案有关鸦 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906—907页。]。1842年8月6日,英方提出具有城下之盟性 质 的“向大清国所要各条”,内中“两国官员来往一端”,基本是上年《川鼻草约》有关条文 的原样抄录,不过对“照会”格式的使用级别规定更为明确,范围略有扩大,除英国驻华“ 总管官员”与清朝大臣的往来文书用“照会”外,两国“属员”的文移也用“平行照会”[注解:上海历史研究所编《鸦片战争末期英军在长江下游的侵略罪行》,上海人民出 版社,1962年,29页。]。中方代表耆英研究英人草案后认为,不外乎赔款、 开埠割港和“与中国官员用平行礼”三项内容。三者比较,显然前两项要重要得多,耆英有 奏 :“其平行虽属末节,于天朝体制亦大有所损,惟既经曲事羁縻,亦复无暇顾惜”[注解: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6册,56、137页。另按:这是向朝廷的奏报,实际上,当英 方提出条约草案时,耆英等在8月14日就已复照:“英国官员来往文书……均属妥协,自 应妥商”。虽未完全应允,但口气已明显赞同(《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202页)。]。同时,公文平行到这时已是行之两年的事实,不可能再行推翻,反之,英方 却对这点特别在意,中方复照中曾依惯例将中国皇帝字样抬写,英方当即抗议:“来文内有 皇帝字样抬写于(英国)国主字样一字之上,谅不过系书房误,非贵都统立意特犯也。此事虽 属细 小,然一毫之差,千里之谬,是以务请贵都统谕令各书房,此次改错抄正,而不至前辙可鉴 ,如彼此不致负气不平,而以后此误差可免也。”[注解:《中英两国往来照会公文簿》, 《鸦平战争》(5),476页。]
鉴此,耆英放弃在该问题上同英方交涉的努力。是项规定即如草案原样载入《南京条约》第 十一款[注解:耆英虽不再同英方纠缠“平等权”问题,私下却做了很多手脚,如仅 从表面上看,南京条约的签订程序和形式,是相当符合当时的外交惯例和国际法的,两国国 名及君主同样抬头书写,两国皆称“大”,在签字和用印上,英国代表在英方保留文本上居 首,中国代表在中方保留文本上领先。但是,如把条约的进呈中文本与海关总署编的《中外 条约 集》?(Treaties,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Shanghai,1908 )中的文本互相比较,便会发现进呈本的条文几乎每一条均有改动,其改动部分主要不是约 文内容,而是称谓等。英国的国名与君主均无抬头,英国的国名之前也没有了“大”字,条 约的序文略去,耆英与伊里布的“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的头衔也略去,其语气也没有那么平 等。于此,中国学者王曾才有论说(见《中英外交史论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48页)。美国学者费正清则把中文本中删除有关“平等”方面的字样,称做双方“不能 会心的文件证据”(J.K.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Camb ridge,1953,Vol.1,p.103;Vol.11,p.10.notes,85)。这种表里不一的情况,正好说明了由传统外交体制向近代外交体制过渡中,清朝君臣的困境和应对。]。1843年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十三款又补充“其英商欲行投禀大宪,均应由管事官投递,禀 内倘有不合之语,管事官即驳斥另换,不为代递”。中国官方与英商的文书往来权被截取。1844年,同类规定被载入中美《望厦条约》第三十款和中法《黄埔条约》第三十三、三十四 款。其中尤以《黄埔条约》的规定最为详具[注解: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1册,三联 书店,1982年,32、42、56、64页。],被后来的与约国所仿效。
中外文书交往体制的变迁,绝不简单地只是一种文移关系的变化。它折射出国家间国际地位的升降,反映出天朝体制在西方的步步进逼下开始崩塌。鸦片战争之前,清朝对西方表面持 不平等的凌架姿态,战后发生了全然相反的变化,如果仅从形式着眼,战后有关外交文移的 一系列规定,大多在表面上力求一种“平等”关系,恰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评:“这个条约解 决了令人不满的平等地位问题,至少理论上是解决了。由于武装力量已经证明,把所有国家 都看作是附属国再也不是明智的做法”[注解:〔英〕魏尔特:《赫德与中国海关》上册,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71页。]。但在深层实质上,它所代表的是西方价值体系在中国的强力移植,是西方外交和文书体制对中国的硬性干预和强制替代,是列强在华不平 等条约体系的一个局部表征。以表面的平等掩盖实质的不平等,正是近代资产阶级包括反映 其意志的国际法的典型特征。于此,时人已有体认,1843年,广东官员李棠阶指出:“许其 平行,将何以遏其横肆之状”[注解:《李文清公遗书》,《鸦片战争》(5),527页。]。问题当然不是出在“平行”,“平行”的背后是国家地位的翻转。
南京条约》规定,中英同级别的官员用“照会”等平行样式,但在实行中,外国领事也和 其公使一样在和中国督抚的官书往来中“超级别”地使用“照会”的格式(按说,领事要低 于 中国督抚的级别),以至于西方学者马士认为,在中国,“领事具有一种为别处不曾见过的 重 要性”[注解:《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1卷,342页。]。这样,即便只从形式上讲, 也反陷中国官员于不平等了。1930年,鉴于“照会”在某些场合被“公函”的形式所替代, 外国公使馆专门出面反对这种改换,认为:“照会带有的那种印记是中国人习惯上同或多或 少可敬畏的权威相联系的……如果轻易取消任何提醒(中国)当局我们的条约还未废除或废弃 的东西,那将是一个错误”[注解:〔英〕毕可思:《通商口岸与马戛尔尼使团》, 见张芝联主编《中英通使二百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 319页。]。这里,中国传统的“照会”历经演变,居然匪夷所思地与列强捍 卫不平等条约的“神圣性”联系在一块了。这和鸦片战争时的状况又是大相径庭。
还要补充的是,不平等条约体系是一个“整体”,各种特权纠缠相连,互为作用。但条约的 各 款不能等量齐观,其中文移规定也使中国的外交文书体制更契合近代国际规范,并至少在某 个侧面上使中国传统的并不可取的夷夏观受到近代国家理念的挑战和冲击,而且,至少在形 式上使中国外交文书的近代范式得以初步构成。换言之,天朝体制被近代体制取代,或许并 不纯然是坏事。诸如平等意义上的“照会”之类的字眼我们今天仍在通用[注解:“ 照会”(chao\|hui),其对应英文词有“note”等多种。J.Y.Wong博士指出:《南京条约》英 文本 里的用词是“communication”,但这个词并不通用,在官方文件中所通用的英文词是“des patches”(参J.Y.Wong,?Anglo\|Chinese Relations 1839—1860,A Calenda r of Chinese Documents in the British Foreign Office,?Oxford University.1983,pp. 17—18)。这个说法一般而言是正确的,但在早期英国对华外交文件中,“note”、特别是 “ communication”也还是通用,如著名的巴麦尊致大清宰相书中的“照会”英文对应词便是 上面两词(参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of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Lo ndon and New York.1910,Vol.1,pp.621—626)。],即为例证。
正式照会是用第一人称起草的,一般用于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使馆馆长等高级领导人和高级外交官的通信来往。这种照会需由发文人本人签字,但不需盖公章。正式照会中应用的称呼也有严格的规定,对大使和外交部长应称阁下,对临时代办应称先生。正式照会的结尾是很正规的致敬语:“我乘此机会向阁下表示最崇高的敬意”。现在统一使用的格式化已简化为“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普通照会与正式照会不同,它是用第三人称起草的,一般是外交部与外交部、使馆与使馆、使馆与外交部长之间的通信。普通照会行文中不称你我,也不称你部我部、你馆我馆,而只称某某外交部、某某大使馆,最后不需有关人员签字而只盖发文机构的文章。它可以用来处理外交日常事务甚至重大的政治问题。普通照会不是国家领导人和国家代表个人之间的直接通信,所以,凡不便由国家领导人或代表直接交锋争执和交涉一般都用普通的照会来进行,这样可以有话直说,便于进行针锋相对的争论,提出抗议,以至提出警告等。所以,许多政治性的普通照会是抗议照会。一般来说,普通照会的使用要比正式照会广泛的多。

普通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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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外交往来的一种文书。用作进行交涉时表明立场、态度,或通知事项等。由外交部长、副部长、外交代表出面用第一人称写成并经签名的,称正式照会;由发出照会的机关,如外交部或大使馆公使馆等,出面用第三人称写成,盖机关印章而不签名的,称普通照会。

正式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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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照会是外交通信中最正式的形式,一般用于处理重要事务或履行重要的外交礼节。正式照会用第一人称书写,用于外长之间,外长与大使之间以及大使之间的通信。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之间也可使用正式照会,但不常用。正式照会的正本必须由发文人亲自签字。如今在外交通信中必须使用正式照会的时候不多,而每当使用必有其重要性。

互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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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照会是机构与机构之间,一般是两国外交部之间、使馆与驻在国外交部等官方机构之间以及使馆与使馆之间使用的通信方式。普通照会不用签署,而是由发文机构在正本上盖公章。普通照会处理的事务非常广泛,大到边界纠纷,小到申请签证都可以使用普通照会。随着外交礼节的简化,以往要使用正式照会的也可用普通照会取代。普通照会虽然不如正式照会正式,但其内容却不一定都不如正式照会重要。
另外,由于普通照会使用第三人称,不像正式照会那样面对面,总担心直接刺激对方。所以,凡抗议性质的照会一般都用普通照会。但也有例外,1999年,时任中国外长的唐家璇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照会美驻华大使,就美军轰炸我驻南联盟使馆事件正式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表示我方的强烈愤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