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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 Standing Committee
1.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委员会。属于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2.考虑一个特定阶段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问题的委员会。特指一个立法机构的常设委员会
3. 常务委员会由多名委员组成,委员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县级及以上[1]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可以设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