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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

特殊的社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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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儿童是特殊的社会群体,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和关心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为切实解决残疾孤儿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疾病和缺陷,增强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自主能力,实现他们回归社会的愿望。
中文名
孤残
读    音
gū cán
解    释
失去亲人和自立能力的人
相关制度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等
繁    体
孤殘

读音

播报
编辑
gū cán

解释

播报
编辑
孤残:失去亲人和自立能力的人,通叠海战颈常在智力、感官、情绪、身体行符体良为或沟通能力上与巩厚担几正常情况有明显差恋项壳异。是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和孤残)之一,属于社会上的绝对弱势群体,是需要浆达誉社会救助的人群。
仅就孤残儿童而言,据统计,我国共有约60万人(包括事实上店签剃无父母抚养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挨重档与政策,但尚不健全、或政策不配套,或难于操作和落实。

相关制度

播报
编辑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
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这是党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提升孤残儿童社会福利服务,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而现代家庭寄养模式是20世纪中叶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国外出现专业化家庭寄养方式,组成以满足孩子的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专业性或治疗性的寄养家庭。家庭寄养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大约10多年前被引进了中国。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是我国近年来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尝试。这种新型的孤残儿童寄养模式,一方面体现了“以儿童为中心”的照顾理念,另一方面,又能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社会福利的社会化。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儿童福利事业也在不断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开始越来越多地把孤残儿童的精神需求、心理需求、人格发育等与他们的生理需要一同纳入保育服务的范畴。
关于加强孤残儿童救助和权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我国孤残儿童救助与权利保护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专门保护孤残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缺乏对孤残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应有关照,没有针对性。
(二)许多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如十五部委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没有具体的措施及经费保障,操作难度大;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修订)第十六条规定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但对于开展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的经费及具体实施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难于执行。
(三)孤残儿童救助经费没有法律保障
这造成了各地孤残儿童救助标准普遍偏低。2009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社会散居孤残儿童的月生活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的月养育标准建议不低于1000元。但民政部门只有养育的政策标准没有经费来源保障。
(四)孤残儿童救助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散居在社会中的孤残儿童一般纳入农村五低、城市低保救助,但许多孤残儿童没有享受到这些救助。如西部各省享受农村五保和城市低保的孤残儿童仅占50%左右。散居孤残儿童有的流浪街头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如新疆的南疆三地州,极端宗教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活动猖獗,散居孤儿约占新疆社会散居孤儿总数的60.8%。
(五) 缺乏残疾预防机制的法律规定
残疾儿童中约50%是出生缺陷所致,这是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确立婚检和孕检等出生缺陷干预机制。
二、完善孤残儿童救助和权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制定系统的孤残儿童救助和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针对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启动专门的立法程序, 由国务院就孤残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环节制定孤残儿童救助与权利保护实施细则,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1.明确孤残儿童的救助范围。出台专门的行政法律,或由民政部制定专门的规章,明确规定将父母双亡或事实上无父母抚养的孤残儿童全部纳入政府养育范围。
2.确定孤残儿童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孤残儿童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同期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明确并保障落实民政部2009年出台的散居孤儿的最低养育费用确定为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的最低养育经费为1000元的标准。
3.将残疾儿童的残疾医疗纳入医保目录。各地医保将儿童纳入医保范围,但残疾儿童的残疾本身未进入医保目录。
4.保障孤残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孤残儿童的学前教育及孤残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后的继续教育权。
5.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出台具体的规定,明确残疾儿童的康复措施,特别是落实0-7岁残儿的抢救性康复与治疗。
6.明确孤残儿童权利保护经费保障。国家应当特别强调财政投入机制建设,将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环节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孤残儿童救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机制
建议将残疾预防机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以有效降低出生残疾率。具体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免费婚检制度。合理设置婚检机构,建立政府出资的免费婚检制度。
2.建立健全孕期干预制度。建立以围产期为重点,加强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对于计划妊娠的怀孕早期的妇女补充小剂量叶酸,并加强孕期检查,避免出生缺陷发生。
3.完善出生后干预制度。建立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制度,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力度,加强出生后干预,有效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早发现早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