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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rén quán]
普遍的人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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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由北师大儿童性教育课题组认证 。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性倾向、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获得工作和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更多权利。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受这些权利[1]
世界各国与人权有关的理念和思想在逐步统一,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也明确说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3]
目前,人权相关教育内容已被列入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4]。同时,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也明确指出了全面性教育中人权相关内容的教学目标[5]
2021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将发表《2020年美国侵犯人权报告》,对美国侵犯人权的状况进行揭露[58]。2022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21年美国侵犯人权报告》。[59]
中文名
人权
外文名
Human Rights
近义词检索
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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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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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性倾向、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强调了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因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产生的必不可少的权利,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中是自主的,二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中与他人是平等的[6]

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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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分类

基本权利
个体人权的基本权利包括一般基本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
一般基本权利如尊严权、人格权和精神自由权等,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被国家或他人剥夺,平等具有绝对意义;其他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财产权等可以在一定条件被限制或剥夺的权利,这里的平等具有相对意义。
特殊权利
特殊权利是指特定人群(如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障人、军人、人大代表、战俘、服刑人员等)的公民权利,他们除了享有所有公民普遍的基本权利外,还有一些需要特别强调的基本权利。宪法提出强调这些群体的基本权利,原因在于这些特别群体的权利容易被忽视或受到侵犯[6]

具体内容

目前国际社会对于人权内容与分类的讨论未有定论,各理论之间既有冲突也有共性。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和实践互不相同,但对一些人权基本内容的理解观点一致,以下列举部分共识:
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7]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8]。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中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
自由权
自由权是指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个人的基本权利。自由是相对纪律而言,没有绝对的自由权,行使自由权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9]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在自己晚年使用,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10]
尊严权
尊严权是指个体受他人尊重,而不受他人言语与非言语所造成的个体损失的权利。尊严权是对个体人格尊严的保障,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
公正权
公正权是指在尊严和权利方面,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2]第1条就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2]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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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背景

在古代社会,普世人权的概念还没有成熟,一个人只会因为他身为团体中的一分子而拥有权利,公元前6世纪,居鲁士大帝宣布释放所有巴比伦之囚中被掳的犹太人这一革命性之举被认为是人类史上第一部人权宣言[11]。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ThePetition of Right)的颁布保障了其人民的权利和自由[9];1776年,美国《美国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声明了对每个人对于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尊重[12];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éclaration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的颁布标志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凡是与人的尊严、价值和地位相关的权利都逐渐地成为“人权”的重要内容[13]
有学者将“人权”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代人权是指知识分子对当代教会的霸权反抗,以不被国家侵犯人权为基本目的,也称为消极人权。第二代人权指在工业及资本主义发展下,反抗童工、阶级剥削的意识提倡。第三代人权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殖民主义发展下关于个人的人权,人们也意识到关于人权的讨论不应仅局限于国内语境下,还要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监督[14]
如今,世界各国与人权有关的理念和思想在逐步统一。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2的产生和联合国人权A公约与B公约的相继开放,加之联合国采取的“人权10年”行动,使得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5]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Political Rights)[16]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重要补充和细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法律化,并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标志着全人类的人权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立人权理事会,取代已运行60年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席位的设立,解决了长期以来亚洲在人权委员会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理事会中的比例较人权委员会也有所增加,这将有助于在世界更广泛的人口范围内推动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17]

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沿革

我国人权发展道路根植于5000多年的文化传统,源自于近代以来170多年的艰辛探索,归功于1949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2年来的伟大实践。我国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坚持民主和民生相促进,坚持和平与发展相协调,坚持在发展进程中促进和保护人权,谱写了人权进步的历史篇章,拓宽了国际人权保障的现实方案[18]
我国政府积极响应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制定国家人权发展综合规划的倡议,签署多项国际人权多边条约,如1980年,我国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19];1981年,我国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20],该公约于1982年正式生效;1990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21]等。除此之外,在如期实现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各项主要指标的基础上,我国于2016年9月发布实施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专门确定了人权教育目标和任务。目前正在实施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简称“七五”普法规划)把人权法治宣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截至2017年底,中国人权研究会已编辑出版7本年度《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22]

主要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序言中提到关于“人权”的重要意义: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2]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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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法规涉及到了与人权相关的内容。其中,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对人权作出了明确规定[3]。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2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2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26]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涉及人权相关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

《宪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

《民法典》(2020)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3]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24]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5]

《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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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26]

其他法律、政策文件

截至2020年底,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28]、《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30]等新法律,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修正)[3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3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3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37]等法律,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夯实人权法制化保障的社会基础。
除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也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订)明确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38]。《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保障了残障人士的劳动权利[39]。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4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41]等相关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
2013年5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42],这是自1991年以来发表的第十部中国人权白皮书。我国政府积极响应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人权高专办制定国家人权发展综合规划的倡议。在如期实现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各项主要指标的基础上[43],我国于2016年9月发布实施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44]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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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在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明确强调了人权教育的必要性,指出了人权教育的内容和目标[4]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4]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4]
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批准的重要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人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公约、保护人类环境的国际公约等有关知识,树立全球意识[4]

相关国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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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际文件对人权进行了阐述。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of Human Rights[2]对人权进行了具体阐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Cultural Rights[15]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Political Rights[16]则对《世界人权宣言》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of Human Rights)、《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Political Rights)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针对投诉程序和死刑)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Cultural Rights)及其《任择议定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法案》[45]
此外,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和其他文书扩大了国际人权法的构成。

《世界人权宣言》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一条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二)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
(三)本盟约缔约国、包括负责管理非自治及托管领土之国家在内,均应遵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促进自决权之实现,并尊重此种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此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护,以防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视[16]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一条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二)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
(三)本盟约缔约国,包括负责管理非自治及托管领土之国家在内,均应遵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促进自决权之实现并尊重此种权利。
第二条
(一)本盟约缔约国承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各自并藉国际协助与合作,特别在经济与技术方面之协助与合作,采取种种步骤,务期以所有适当方法,尤其包括通过立法措施,逐渐使本盟约所确认之各种权利完全实现;
(二)本盟约缔约国承允保证人人行使本盟约所载之各种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家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视;
(三)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及人权及国民经济之情形下,得决定保证非本国国民享受本盟约所确认经济权利之程度。
第三条
本盟约缔约国承允确保本盟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享受,男女权利一律平等。
第四条
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民享受国家遵照本盟约规定所赋予之权利时,国家对此类权利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其所定限制以与此类权利之性质不相抵触为准,且加以限制之唯一目的应在增进民主社会之公共福利[15]

其他相关国际文件

1945年后通过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和其他文书扩大了国际人权法的构成。它们包括《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1948)[46]、《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1965)[20]、《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against Women,CEDAW)(1979)[19]、《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21]和《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2006)[47]
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创立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取代了成立60年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为联合国政府间负责人权的主要机构。理事会由包括中国在内的47个会员国代表组成,肩负着在世界各地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任务,应对人权突发事件等侵犯人权的状况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48]。自人权理事会成立以来,中国曾五次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2020年10月13日,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成功当选2021~2023年度人权理事会成员[49]

全面性教育中人权的相关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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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与性有关的人权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性教育中,对人权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相关技能和态度价值观。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人权”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下的第2个主题“人权与性”,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5]

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

主题2:人权与性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个人都享有人权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人权(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享有人权,且都应得到尊重(态度);
► 表达对人权的支持(技能)[5]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知道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对于人权的规定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回忆人权的定义及其普遍性(知识);
► 列举含有普遍性人权和儿童权利的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知识);
► 了解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中概述的儿童权利(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知识);
► 珍视人权,并深知人人享有人权(态度);
► 反思自己享有的权利(技能)[5]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每个人的人权都包括影响其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影响性与生殖健康的人权(知识);
► 讨论影响这些权利的地方或国家法律(知识);
► 识别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知识);
► 认同社会上有一些群体的人权特别容易遭受侵犯(态度);
► 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包括性与生殖健康相关权利(技能)[5]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有很多地方或国家法律以及国际协议中提及了影响性与生殖健康的人权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关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间性儿童的非自愿手术、强制绝育、性同意年龄、社会性别平等、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人工流产、强奸、性虐待、性贩卖的地方或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人们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和捍卫生殖权利的途径(知识);
► 说明人权遭到侵犯并影响到性与生殖健康的情况(知识);
► 认同人权对性与生殖健康的影响(态度);
► 倡导制定支持性与生殖健康人权的地方或国家法律(技能)[5]
要点:了解和促进性与生殖健康人权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探究在朋友、家庭、学校和社区中促进人权的方法(知识);
► 认识到促进性与生殖健康权利 ,以及在无歧视、非强迫和非暴力的情况下进行生育决策的重要性(态度);
► 采取行动以促进性与生殖健康权利(技能)[5]

全面性教育中进行与人权相关的教育方式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人权相关的内容
《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插图[50]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人权的学习目标主要是认同每个人都享有人权[5]。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欢乐的六一》《我们的身体》《遵守规范的孙悟空》三册中都涉及人权相关的教育内容[51]
《欢乐的六一》一册中,主人公小吉自己选择衣服、选择玩具,自信地表达愿望。学习这一册内容能够帮助幼儿认识到,他们可以在简单的事情上自己做决定,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权利[52]
《我们的身体》一册让幼儿在认识身体的同时,意识到不同人之间存在差异。让幼儿认识到所有的幼儿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基本的人权,使幼儿学会尊重、理解差异[53]
《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插图[50]
《遵守规范的孙悟空》一册中表现了残障幼儿与其他幼儿一起游戏的场景,让幼儿能够在潜移默化中认识到,残障幼儿同样拥有教育等基本人权[54]
《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插图[50]
小学性教育中与人权相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让儿童在认识人权的基础上,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知道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对于人权的规定。
初中性教育中与人权相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则是在小学的基础上强调性与生殖健康权利作为人的一种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并进一步丰富人权相关知识。在了解人权具体含义的基础上,初中生要理解性与权利的关系,加深对权利的认识[55]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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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工作中的人权保障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是对我国政府在极限条件下迅速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考验,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级政府切实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依法防控疫情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疫情基本得到了控制,我国政府在战“疫”中真正做到了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我国在这场战“疫”行动中,始终以人民的生命健康权为中心,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使得中国公民在疫情期间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有学者基于抗议数据与整体态势,指出我国在疫情发生期间至少做到基本人权保障的9个方面措施:“第一位”的生命健康权,“同标准”的平等保护,“基础性”的法治保障,“稳人心”的民生工程,“透明化”的信息发布,“第一线”的人文关怀,“网格化”的基层防控,“问责制”的战“疫”监督以及“共同体”的国际合作。
中国在这场战“疫”行动中,始终以人民的生命健康权为中心,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使得中国公民在疫情期间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中国在抗击疫情行动中所展现的坚定信心、人民的同舟共济、一线人员的科学防治、中国政府的精准施策,已经获得了全世界具有同情心的国家、人民和政府的普遍认同和支持。我国政府在战“疫”期间所采取的种种必要举措,使得政府信心和决心、公众向心力和社会凝聚力不断提升,构建了我国战“疫”行动中人权保障的坚实基础[56]

取消“贞洁测试”,拒绝侵犯女性人权

2018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办公室和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发表声明,呼吁取消所谓的“贞洁测试”。贞洁测试”也常被称为处女膜检查、“双指检查”或阴道检查,是对女性生殖器官的检查,旨在确定妇女或女孩是否有阴道性交。
三大机构指出,“贞洁测试”不但没有科学依据,还侵犯了女性的人权。“世卫组织、联合国人权办公室和联合国妇女署在声明中指出,没有可以证明女孩或妇女有过性行为的检查;女孩或妇女的处女膜外观无法证明她们是否有过性交行为,或者是否性活跃。机构间声明强调,世界上许多地方都存在贞洁测试,在许多国家甚至是长期的传统。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测试被认为是对强奸幸存者进行评估的一部分。而这种测试检查的过程与受害者已经遭受的性暴力类似,会加剧幸存者无能为力的处境并导致再次受害,且这种不科学的检验结果还可能会影响司法程序,往往损害受害者并有利于犯罪者,有时会导致犯罪者被无罪释放。此外,女性囚犯和在拘留设施中的女性更容易受到虐待,包括被迫接受贞洁检查,这种做法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权。三大机构指出,“贞洁测试”是对女孩和妇女人权的侵犯,可能对妇女和女孩的身体、心理和社会福祉产生不利影响。“贞洁测试”加强了对女性性行为和性别不平等的刻板印象。这些检查可能造成痛苦、羞辱和创伤。鉴于这些程序毫不必要且可能有害,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这些检查是不道德的,这类检查绝不应进行。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负责家庭、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健康问题的助理总干事指出:“卫生专业人员可以成为促进改变的伟大推动者。在卫生系统和政府的支持下,他们可以认识到贞洁检查没有医疗或临床基础,他们可以拒绝执行这种有害做法,并教育公众。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他们就坚持了(医务人员的)‘不伤害’希波克拉底誓言,并保护了女孩和妇女的人权。[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