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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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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同义词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1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举行地点
北京人民大会堂
举办时间
1981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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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决定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审查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
选举事项;
审议和制定几个法律。

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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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原则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公布试行。
会议通过关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报告的决议,关于批准国务院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决议,关于推迟审议宪法修改草案期限的决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会议补选朱学范为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