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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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人民政府

      本词条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提供内容 。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为最高政权机关。其职权包括: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纲领;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或命令;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或协定;处理战争或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颁布国家的大赦令或特赦令;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任命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的领导成员以及各大行政区、各省市主要行政人员和驻外公使、大使、全权代表;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市(今北京市)召开,出席会议代表和特邀民主人士代表共662人。这次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56名委员组成,毛泽东当选为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当选为副主席。委员有:陈毅、贺龙、李立三、林伯渠、叶剑英、何香凝、林彪、彭德怀、刘伯承、吴玉章、徐向前、彭真、薄一波、聂荣臻、周恩来、董必武、赛福鼎·艾则孜、饶漱石、陈嘉庚、罗荣桓、邓子恢、乌兰夫、徐特立、蔡畅、刘格平、马寅初、陈云、康生、林枫、马叙伦、郭沫若、张云逸、邓小平、高崇民、沈钧儒、沈雁冰、陈叔通、司徒美堂、李锡九、黄炎培、蔡廷锴、习仲勋、彭泽民、张治中、傅作义、李烛尘、李章达、章伯钧、程潜、张奚若、陈铭枢、谭平山、张难先、柳亚子、张东荪、龙云。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全体委员宣布就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会议决议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政府的施政方针;推选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毛泽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并责成他们从速组成各政府机关,执行各项政府工作。会议同时决议,中央人民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