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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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初期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构

      本词条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提供内容 。

      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职权包括: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情况;废除或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议案;联系、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领导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县市级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除外)。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董必武为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陈云为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重工业部部长,郭沫若为政务院副总理兼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黄炎培为政务院副总理兼轻工业部部长,李维汉为政务院秘书长,谭平山为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会议还任命了政务院各部、会、院、署、行的行政负责人。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1951年12月至1953年底,国家进行第一次政府机构改革,政务院增加到42个工作部门。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邓小平为政务院副总理。195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习仲勋为政务院秘书长。1949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部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政务院党组成立。周恩来任书记。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结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