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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3月15日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理念是“集善”,即集合人道爱心,善待天下生命。工作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组织。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自成立以来,高举人道主义旗帜,大力倡导扶残助困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开展募捐活动,筹集资金,努力改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各方面状况。在邓朴方会长的领导下,培育了“扶贫类项目”、“集善嘉年华”、“康复类项目”、“教育类项目”、“就业类项目”、“文体类项目”、“生活类项目”、“无障碍建设类项目”、“预防类项目”等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公益项目,推动了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2014年3月,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3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致信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基金会成立30周年表示热烈祝贺,并向全国8500万残疾人和他们的亲属表示诚挚的问候,向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表示崇高的敬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出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30周年纪念会并讲话。
- 中文名
-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 外文名
- China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CFDP)
- 成立时间
- 1984年3月15日
- 总 部
- 中国 北京
- 性 质
- 全国性5A级公募基金会
- 登记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主管单位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法定代表人
- 龙 墨[4]
目录
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六)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八)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残疾人问题的研究工作;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走过的30年,是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30年,是中国残疾人事业迅猛发展的30年,也是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动员社会、共同为残疾人做实事、谋福祉、不断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的30年。
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下,1984年3月15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
基金会初创时期,大家热情高涨,在异常艰苦的条件下,筚路褴褛,为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做了一系列开创性、基础性的重要工作:
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开展与国际残疾人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与各国残疾人之间的友谊,宣传了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
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紧紧围绕残疾人中心工作,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筹集资金,配合中国残联事业大局,共同推进公益项目,为千千万万残疾人谋福祉。
接受海内外205家机构和国内外近万名爱心人士向第六届“远南”残疾人运动会中国代表团的捐赠,为中国代表团取得金牌贡献了力量。
开展了“台塑集团人工耳蜗项目”、“明门阳光伴我行项目”、“集善蜜儿餐项目”、“集善三星爱之光行动”、“香港赛马会援助八一康复中心康复系列项目”、“澳门政府共同促进残疾人特殊艺术、体育发展项目”、“通向明天助学行动”、“集善温暖服装项目”等1300多个项目。
至2013年底,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实施公益项目千余个,覆盖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各个方面,受益残疾人达到千万人,为广大残疾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帮助和实惠,圆了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助残梦,推动了社会文明进程,扩大了我国在人权保障事业领域的影响。
1988年,联合国授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平使者奖”,授予邓朴方“残疾人十年特别奖”;2003年,联合国授予邓朴方“联合国人权奖”;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被评为全国5A级公募基金会,获得“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和中华慈善奖。
经过30年的历程,中国残疾人事业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成为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作为中国残疾人事业的一个重要支柱,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创立、发展、成长、壮大,饱含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关爱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缩写为CFDP。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五)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七)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残疾人问题的研究工作;
(八)加强与地方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联系,共同开展业务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义务
1.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3.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六)决定基金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财政拨款和政府资助;
(四)投资收益;
(五)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五)金额在2000万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残疾人事业支出;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助残、扶贫、济困、救灾活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8日第四届第十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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