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姑息疫苗之患,才能关死“潘多拉魔盒”

评论频道 2018年07月22日

      连日来的高温天气,并没有热过家长们的内心焦虑。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称,近期查获一批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这批疫苗生产企业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GMP证书》,责令其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日前,长生生物再次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因生产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而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此事已于去年10月立案调查,相关企业被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万元。

      这些接踵而至的通报和公告,对于公众究竟意味着什么?狂犬病是一种烈性传染病,致死率几乎百分之百。作为全球第二大狂犬病发病国,过去十几年中,我国平均每年报告死亡病例2000多人。虽说涉事批次产品尚未流通,但其他产品均符合质量标准吗?企业方面曾声称,“未发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反应”,可是历史上曾有过的安全经营表现,还能给现在安全打上包票吗?

      再看“百白破”疫苗,“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这就好像是,面对纷飞的子弹和弹片,你自信能救命的“防弹衣”,不过是一个残酷的“催命谎言”。孩子们是疫苗的主要使用者,也是最脆弱的生命体。百白破疫苗大多接种给六岁以下的婴幼儿,仅山东就有超过25万支问题疫苗,这就意味着数十万个家庭陷入深度焦虑:这些问题疫苗是否会对孩子身体造成损害、留下后遗症?他们是不是需要补种?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的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资格。达到劣药层面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等。相比疫苗生产的“高利润”,区区数百万的罚款,又如何有效震慑和警示不法分子?

      其实,再严厉的行政处罚,也不过是“马后炮”,更长远的应对之策,还是筑牢制度性的预防之堤。回看2016年的“山东疫苗事件”,案值5.7亿元的非法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广东、河南、安徽等24省市,国家重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堵住了疫苗流通领域的诸多漏洞。然而,如今长生生物的“铤而走险”,证明了不仅疫苗流通环节需要“严防死守”,疫苗的生产、管理等过程,同样“性命攸关”,切不可“掉以轻心”。

      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为了缓解公众对公共卫生的担忧,也为了降低疫苗生产商承担的风险,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根据该法案,成立负责协调的国家疫苗项目办公室、建立基于“无过错”责任的国家疫苗伤害赔偿项目、要求卫生机构向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疫苗信息声明”等,这些安全“锁链”的设置,让美国成为世界上预防性疫苗和药品安全性监管最严格的国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对公众的公共卫生焦虑,面对问题疫苗的沉渣泛起,我们既要有“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执法态度,更要有“全域覆盖”“全程规制”的立法应对,彻底关上疫苗之患的“潘多拉魔盒”,打造更安全的“健康中国”,让公众放心无忧。(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