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5.28)

中公警法考试培训网 2024年05月28日 10:43:09

      【试题练习】(单选)1.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民法典》中新增了居住权,同学们对居住权和房屋承租人权利产生混淆并陷入了激烈的讨论当中,以下有关讨论中说法错误的是:

      A.小张认为居住权登记才设立,承租权只需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设立

      B.小王认为居住权是物权,承租权是债权

      C.小李认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设立人和居住权人自由设立,而承租权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20年

      D.小刘认为居住权不能有偿设立,而租赁能有偿设立

      【中公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房屋承租权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只需承租人和出租人达成合意即可;合同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且房屋租赁权为有偿设立。因此选项D说法错误,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无偿,也可由当事人另有约定有偿。故本题答案为D。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的区别,大家备考时,首先要区别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而房屋租赁权属于租赁合同;其次要注意区分理解并识记居住权和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这两部分知识点的考查多见于原文识记型题目。

      【试题练习】(单选)2.甲某生性风流,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包养情妇乙某,甲某为维系与乙某的婚外情关系,在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上为乙某设立居住权。以下关于该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为乙某设立居住权的行为无效

      B.乙某在该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内最多可居住20年

      C.乙某只需在该房屋内长时间居住,居住权即可设立

      D.乙某可将该居住权转让给自己的儿子与儿媳妇

      【中公答案】A。解析:《民法典》并未限制居住权期限,可以自行设立,一般可考虑与住宅的期限相关联。而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为70年,且可以依法延长,等于没有上限,故居住权期限也应当是没有上限限制的,故选项B错误;《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选项C错误;《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选项D错误;本题中甲某是为了维系与乙某的婚外情关系而设立的居住权,此民事法律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因此该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A。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居住权的期间以及设立相关问题,大家在复习备考时,可重点识记关于居住权有关法条原文。此部分考查内容常见于识记型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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