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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故意伤害罪进入阅读模式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故意伤害罪进入阅读模式加微信点我咨询

2024-06-19 14:17:39|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胡秀秀

一、概念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构成条件

(一)主体条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这里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中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已满十二周岁即可满足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年龄条件。

其次,还应当注意的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伤害罪的,必须同时满足程度、情节、程序条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必须重伤或者死亡,否则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主观条件: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注意,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发生,其受伤结果是行为人积极追求的,也是其行为人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放任受害人轻伤以上结果的发生,即不积极追求,也不防止,但结果是受其行为的影响。

(三)客体条件: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注意:身体,指的是作为自然人各生理组织构成的整体,各器官都属于身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顾名思义,身体不包括假肢、假发、假牙等不属于身体组成部分的要素,但已经成为身体部分的人工骨就属于身体的一部分,一旦侵犯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即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注意这里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因此伤害自己的身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同理,伤害胎儿的身体,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客观条件:

1.必须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其中,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暴力殴打致人重伤;而不作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注意只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如母亲不把染上传染病的孩子送到医院治疗,导致其终身残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作为犯罪,其特定义务的来源有四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相反,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则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如在医院治疗中,医生经过患者的同意,为他截肢;在特殊的正当防卫过程中致人重伤等等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注意:这里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分为三种情形处理:第一,在被害人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而承诺伤害的情形下,应当尊重被害人的意愿,肯定其承诺的有效性。比如前文提到的医生经过患者的同意,为他截肢。当然承诺的主体必须已满18周岁,不得以强迫等非法手段获取承诺,否则承诺无效。第二,在单纯伤害而没有保护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形下,虽然得到被害人承诺,但造成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三,对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例题】下列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是( )。

A.甲作为监狱监管人员,殴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乙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丁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戊作为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一截小指头

【答案】D。

【中公解析】根据《刑法》规定,监狱中的监管人员有特定义务,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被害人伤残,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A选项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B选项构成。根据《刑法》规定,重伤和死亡不可承诺,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轻伤属于承诺范围,不构成犯罪,故选项D符合题意。

(责任编辑:wwb)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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