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关于民事义务的材料简答题

中公网 2021年08月18日 09:14:27

      

知识点  民事义务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区分

区分点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原因

约定

法定、约定、诚信

诚信

发生时间点

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合同订立前中后

利益

给付利益

给付利益

固有利益

效力

抗辩

对等抗辩

解除权

无(例外有)

无(例外有)

损害赔偿

      【随堂练】

      甲因摄护腺肥大症,到乙综合医院挂号泌尿就诊,由乙雇用的丙,医师为甲开刀治疗,丙于开刀前后对甲作两次胸部X光摄影,乙所雇用的丁医师从X光片中看出甲有肺癌初期病症,遂于检查报告上注记建议侧面照片进一步检查。丙为甲施行的摄护腺手术成效好,但丙未告知甲上述报告上的注记事项,其后甲久咳不愈至其他医院检查,发现罹患肺癌,已丧失最佳治疗时机致难以治愈。

      【问】试分析其中的给付义务的类型和甲如何救济。

      【答】①甲因摄护腺肥大症,到乙综合医院挂号泌尿科就诊,故“施行摄护腺肥大之治疗“是医疗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②附随义务指确保债权人之固有利益能获得最大之满足或使给付利益能圆满实现的义务,丁医师于X光片中看出甲有肺癌初期病症,并注记“建议侧面照片进一步检查”。丙医师有告知甲“疑似肺癌初期病症”的注记事项的义务属于附随义务。

      ③乙违反附随义务,致甲丧失最佳治疗时机致难以治愈,此时根据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甲可以就病情加重来不及救治的损失对乙医院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