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撤销权★★★
1.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见下表。
构成条件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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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要件 |
实施诈害行为之前,要求有债权的存在,若诈害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其行为无损于债权,则债权人没有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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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要件:使必要责任财产减少的民事法律行为 |
(1)有效法律行为 |
①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必撤销 ②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
(2)财产法律行为 |
①只有财产法律行为才可以撤销,身份行为不可以撤销 ②以劳务为给付的非财产行为不可撤销 ③抛弃继承权的行为也不可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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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要件:旨在诈害债权 |
⑴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旨在诈害债权,才有撤销保全的必要,诈害行为表现为使其积极财产减少(如移转所有权、设定负担、免除债务等)或消极财产增加(负担债务),导致其因此陷于无资力 ⑵债务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不足以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尚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即不构成诈害行为,债权人不得申请法院撤销 ⑶此外,拒绝赠与或拒绝遗赠的行为不能撤销,因为债的保全旨在保持债务人已有的财产,而非在于增加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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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主观性 |
(1)无偿处分行为——不管第三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包括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等 (2)不等价处分行为 针对的不合理的低价出,高价入的交易——第三人恶意的可撤销 ①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②“明显不合理低价”指价格低于市场价的70% ③“明显不合理高价”指价格高于市场价的130% |
2.撤销权的行使规则,见下表。
行使规则 |
内容 |
方式 |
诉讼 |
主体 |
(1)原告:债权人 (2)被告:债务人 (3)第三人:受益人 |
法定期间 |
(1)1年——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2)5年——自行为发生之日 |
范围 |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在债权人的“债权额”与债务人处分的财产之间,行使撤销权的数额“就低不就高” |
必要费用承担 |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第三人有过错”,指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让行为有损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3.撤销权的法律效果,见下表。
法律效果 |
内容 |
对债务人和受益人 |
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
对债权人 |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无优先受偿权) |
☞易错点提示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既涉及代位权和又涉及撤销权,处理办法是先撤销后代位
(2)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以致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
(3)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等,债权人可径行撤销;债务人不等价处分行为,包括高于市场价30%买入或低于市场价70%卖出,须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数额应“就低不就高”
历年考查:
2017年/卷三/58题,2016年/卷三/5题,2014年/卷三/5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