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关于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材料简答题(答案)

中公网 2021年08月12日 09:10:40

      

【参考答案】

      1、对变更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看法。一种认为, 应当属于行政许可,因为变更登记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行政确认,因为变更不影响个体工商户的民商事主体资格问题,只是依法对民事权利的确定和认可。

      2、从文件编号甲政办发[2012]29号可以判断,《甲 市菜市场建设规范》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3、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甲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的性质为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属于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附带性审查的文件。

      4、虽然本案原告一并请求 审查市政府制定的《甲市菜市场建设规范》,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并审查"。 可见,本案并不是由《甲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的制定机关决定管辖法院,应该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者市监局决定。县以上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时管辖法院为中院.但本题既然由市市监局决定管辖法院,那么,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

      5. (1)违法。意图从事蔬菜零售项目的鸿润超市不属于《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规定的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或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所以,《甲 市菜市场建设规范》关于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的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2)第一,《甲市菜市场建设规范》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第二,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三,法院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6.不能。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市监局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时只根据了现场笔录和证人证言,并未根据现场照片,所以,现场照片不能作为认定不予登记行为合法的依据。

      7.本案对变更申请不予登记行为的法律依据违法,法院应当撤销被告作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对鸿润超市的申请重新作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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