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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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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3 09:29:59| 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

第一部分 报考政策

一、关于报考条件

1.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2.202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3.2022年、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否能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4.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2022年1月1日至报名开始之日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仅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留学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2024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在资格审查(复审)时向招录机关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有关事项,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5.应届高校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如符合有关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经历年限要求及该职位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6.对艰苦偏远地区基层职位采取了哪些倾斜措施?

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艰苦偏远地区所属乡镇机关可在本县(市、区)乡镇机关录用计划50%以内,限定本县(市、区)户籍;海岛县及所属乡镇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县机关录用计划70%以内,限定本县户籍。

7.招考职位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如何理解?

招考职位要求学历为“大专及以上”的,大专、本科、研究生都符合学历要求。招考职位要求“本科及以上”的,本科、研究生都符合学历要求。招考职位要求“学士学位及以上”的,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都符合学位要求。招考职位要求研究生(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一个学历(学位)层次的,只招录该学历(学位)层次人员。

8.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9.哪些情形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在省辖市市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0.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级以上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及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的,相关工作(学习)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级以上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及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的,借调(帮助工作)时间和就读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岗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得报考定向职位。

1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能否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

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以报考仅允许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12.2024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2024年服务期满人员,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如服务期考核不合格,则取消报考资格或取消录用。

13.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其他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2024年度辽宁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其他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2024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参考行为。未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

14.报考者取得学历、学位的截止时间如何把握?

除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一般截止到2024年7月,其他报考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均截止到2024年1月16日(含)。

15.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如何把握?

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基层工作经历、资格证书等)的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1月16日(含)。

报考人员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下发的,可以凭发证机关证明报考。

16.能否以辅修第二学位所学的专业报考?

辅修的第二学位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报考。具有国家承认学历及学位的双专业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其中一个专业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招考职位同时有学历、学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的专业应相一致,否则不符合报考条件。

17.面向本市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如何界定?

招考职位明确面向本市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本市生源或在本市服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均可报考。

二、关于报名

18.《报名登记表》何时提供?

所有报考者均需填写《报名登记表》,所填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纸质《报名登记表》一般在面试前资格审查(复审)时提供给招录机关。

三、关于资格审查

19.资格审查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对报考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一般应当在报考者提交报名申请次日前提出审查意见。

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一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取消录用。

20.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招录机关根据公务员录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退回补充材料”3种情形。

21.对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由招录机关负责解释,报考者如有疑问,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四、关于笔试

22.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专业科目笔试如何安排?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须先参加2024年3月16日的公共科目笔试,然后参加3月17日上午的专业科目笔试,其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一同公布。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专业科目成绩分别占 40% 、30% 、30% 的比例合成(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

23.如何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阅卷结束后,根据成绩汇总分析,划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未达到合格分数线不得参加资格审查(复审)和面试。

五、关于面试

24.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如何确定?

笔试成绩公布后,根据职位信息表中公布的面试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人选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如出现并列,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选名单将分别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各市相关网站发布。

25.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在资格审查(复审)结束后,报考者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和各市相关网站查询面试公告。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26. 体检在哪些机构进行?

体检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或者在省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省辖市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27. 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复检。报考者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体检实施机关应于当日、当场安排复检。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28. 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职位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29. 考察时需要对报考者再次进行资格复审吗?

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认定核实的重要环节,需要对报考者再次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方面情况。

30. 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七、关于违规违纪人员处理

31. 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2.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3.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34.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35. 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6.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7. 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8. 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八、其他

39. 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对于社会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出版物等,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避免上当受骗,防止权益受损。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0. 报考者应当如何备考?

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素质,这些能力素质主要靠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很难在短期内取得很大提高。考试前,报考者应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

41. 《2024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4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2024年度辽宁省公务员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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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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