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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金还款无凭证不予认定为还款
    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22年6月归还。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借款属实,被告已经归还原告10万元,因是现金还款,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裁判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应予支持。被告抗辩已归还了10万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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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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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与张三为办理工程结算事宜通过被告向案外人转付45万元,并申请追加张三为本案第三人。张三在庭审中的陈述与被告一致。法院裁判本案为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条或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本案45万元系原告与张三为办理工程结算事宜通过被告向案外人转付的款项,且张三在庭审中的陈述与被告一致。综合本案相关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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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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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线不受法律保护
    21年12月,后再未支付利息,也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裁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现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证据证明,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息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故双方约定的利息应按合同成立时即2021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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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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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继承丈夫遗产,却被小叔子告上法庭?
    担着赡养父母的主要责任,于是艾爷爷与艾奶奶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两人所住的1号房屋留给艾大哥继承。艾奶奶去世后,艾大哥本应按照公证遗嘱办理继承,但就在这时,艾大哥却被查出患上了癌症,时日无多。为了给妻子留个保障,艾大哥也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所能继承的1号房屋和两人婚后购买的2号房屋,都交给妻子刘大姐继承。不久后,艾大哥去世,艾爷爷也随后去世了。刘大姐正要按照遗嘱办理继承,自己的小叔子艾二哥却跳了出来,质疑艾大哥遗嘱的真实性,想要在两套房子中分一杯羹。丈夫才去世没多久,刘大姐就被小叔子告上法庭。她能拿回自己应得的房产吗?案件焦点:艾大哥的遗嘱是否有效?判决结果:经查,艾大哥在去世前立有遗嘱,主要内容为:“2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全部赠与和交付我爱人刘大姐。1号房产系爸爸(艾爷爷)、妈妈(艾奶奶)通过公证遗嘱确定,由我继承。将我能继承的部分,由我妻子刘大姐来继承。”最终,法院判决艾大哥的遗产应按遗嘱由刘大姐继承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律师解读:自书遗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刘大姐提交的艾大哥所写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相关规定,同时刘大姐提交了视频证明遗嘱确系遗嘱人艾大哥本人所写。艾二哥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佐证,亦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法院对刘大姐提交的遗嘱予以采信。案件总结:多年来,一直是艾大哥在赡养父母,于是父母留下遗嘱,将两人所住的1号房屋留给艾大哥继承。不料艾大哥患上了癌症,临终前立遗嘱将自己所能继承的1号房屋和夫妻婚后购买的2号房屋,都交给妻子刘大姐继承。父母和艾大哥去世后,小叔子艾二哥质疑艾大哥遗嘱的真实性,想要在两套房子中分一杯羹。好在艾大哥的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艾二哥的质疑却没有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艾大哥的遗产全部由刘大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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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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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给老人买的房,其他兄弟能继承吗?
    应该由三个子女平分,谁知道大哥却突然声称父亲房改购房时的购房款全部由自己出资支付,两套房子都应该由自己继承。但二妹认为,房改房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去世之前从未约定过涉案房屋归大哥所有,大哥主张房屋由其出资购买没有事实依据。兄妹三人数次沟通都未能达成一致,最终,二妹和小弟不得不选择起诉大哥,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焦点:两套房屋属于父母的遗产还是属于大哥的财产?判决结果:根据查明的事实,房屋系父亲购置的房改房,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父亲,又因该房屋系父亲与母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父母二人均未遗留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房产份额应由二妹、大哥、小弟分割继承。考虑到大哥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遗产分割时对其予以多分。最终判决大哥享有房屋40%的份额,二妹、小弟各自享有30%的份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原《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因此,房改房具有出售对象特殊性、房屋价格特殊性,是对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优惠政策。本案中,该房屋系父亲向其所在单位购置的房改房,由父亲购买且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父亲夫妇的遗产。大哥的出资,属于债权权利,不能改变房屋的物权。鉴于大哥对于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予以多分遗产。案件总结:陈家夫妻俩共有三个子女,两套房改房屋,没有留遗嘱。大哥认为房改的购房款由自己出资,房子应属自己的个人财产。其实,房改房具有特殊性,由父亲购买且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遗产。大哥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但二妹和小弟也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大哥享有房屋40%的份额,二妹、小弟各自享有3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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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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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约定用车运走垃圾和车次单价,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台镇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6年8月生,湖南省新宁县崀山镇人2022年12月,李某在贵州仁怀市茅台镇承包一酒店的装修部分拆除和垃圾清运,并委托其亲属仇某负责管理,仇某以每车1800元的价格雇请了原告李某和铲车司机王某进行垃圾运输,李某总共运输了64车,仇某支付了12000元费用,至2023年3月陈某完成所有垃圾清运,但李某因身体原因回湖南后就一直没有支付余款,多次交涉未果,因此成讼。办案过程:这是一起要求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关系纠纷,依据原告的陈述,关键是如何证明双方劳务关系的成立,运输车次的多少和每车运输单价的多少,原告李某起诉时,找到的是法律咨询公司的人,证据和诉状都是一塌糊涂,好在李某在开庭时带来了铲车司机王某,因此本代理人当即申请司机王某出庭作证,让法官把基本事实查得清清楚楚,使一件本来胜诉无望的案件终于水落石出,最终胜诉!办案结果:依据民法典第176条和第509条规定,并依据本案劳务双方的约定,按照每车1800元计算,原告陈某运走64车垃圾,则总共劳务费用为114400多元,减去被告李某已付的12000余元,李某需再支付102400元给陈某。因此判决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支付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李兴民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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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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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约金起诉的一般流程
    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启动法律诉讼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准备好一份详细且完备的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各项证据资料,其中包括能证明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关键性证据。接下来,我们需按照法定规定前往相应的管辖地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在立案成功之后,我们就会进入到法庭审理阶段,包括但不仅限于庭前调解、法庭审判(主要包含开庭环节、法庭调查、质证环节、辩论阶段、总结陈述以及休庭)等一系列诉讼程序。最终,当判决正式生效时,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执行判决中的相关条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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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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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合同违约了怎么办
    必须按相关程序事先告知对方。自通告抵达相对方之时起,合同自动解除。在此基础上,如果对方持有异议,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合同解除效力。然而,在合同解除后,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条款,应全面终止履行;而对于已完成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类型,当事人有权选择让对方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弥补措施,并且还可依据损害程度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绍兴律师-许仙凤律师许仙凤律师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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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在放款日前(或同日)支付的利息是否构成“砍头息”
    于形式多样的借贷纠纷。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款数额和借款利息系构成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贷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时,通常要对借款数额、利息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一般而言,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出借人的。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以防止出借人重复计息或高于实际出借本金计息。2.是否构成“砍头息”的判定需要把握利息性质。利息的支付应以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为前提,并由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按约定支付。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牢牢把握该利息取得的前提和支付条件。3.通过探究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立法目的,应意识到上述规定并非单纯制约出借人在发放借款时自行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单一的情形,而是旨在防止出借人利用资金优势地位,假借利息名义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论出借人以何种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均应以是否符合上述利息取得的前提及支付条件来判断相应钱款的性质,以及是否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绍兴律师-黄凯律师黄凯律师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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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开庭迟到,但法院未按原告撤诉处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绍兴律师-黄凯律师黄凯律师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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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婚后夫妻一方借款,符合3个条件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绍兴律师-黄凯律师黄凯律师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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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屋确权
    权利证书的所有权人一栏上盖有“房管处代管
    绍兴律师-邹美雅律师邹美雅律师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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