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知识点备考:【三国法】-国家责任

甘肃中公教育网 2021年08月27日 09:01:00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已发布,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月11日、9月12日、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7日。为了大家更好的备考,下面为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的了客观题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知识点 国家责任★★

      1.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①国家机关的行为;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③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也承担相关的责任;④政府官员的公务行为被视为国家行为;⑤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⑥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国家行为,而不是所属国的国家行为;⑦组成新国家或者新政府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⑧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2)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一国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其所承担的该国际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2.排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一般包括:

      (1)同意。首先,受害国应当是以明确的方式事先自愿表示同意;其次,被违反的义务不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

      (2)对抗(非武力)与自卫(武力)。对抗的对方必须首先是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其次,对抗措施必须必要和适度,其结果要与对方造成的侵害成比例。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即非行为者本身引起的。

      (4)危难或紧急状态。情况紧急别无他法、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造成、不得违背国际法强行性规则。

      3.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终止不法行为、保证不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道歉和限制主权。

      4.国际刑事责任的发展:在追究国家责任的同时,可以追究负有责任国家领导人的个人的刑事责任,即“双罚原则”。也就是,将战争罪的国际责任主体扩展到个人

      5.国际赔偿责任的发展:

      (1)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全部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

      (2)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先追究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国家承担补充责任。

      ☞易错点提示

      关于跨界损害造成的国际赔偿责任,在空间损害领域,国家承担的是全部责任;在核损害领域,国家承担的是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