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之利润分配请求权、强制解散请求权
云南中公教育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商经法》科目中关于股东权利之利润分配请求权、强制解散请求权的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1.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纳税、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等,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如果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股东分红的规则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必须经权利股东约定,即某一股东不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区红利的,该股东有权依法要求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3.利润分配诉讼
(1)股东起诉要求分配利润的条件: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未提交的,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
①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
②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财产提供股东消费或使用,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
③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
④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行为。
(2)利润分配诉讼的当事人:
①原告——股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
②被告——公司。
(3)利润分配期限:决议载明的时间→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决议作出1年内(决议或者章程规定的期限均不能超过1年,即最长期限为1年)。
二、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针对的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满足条件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强制解散之诉。
1.行使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请求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管理陷入僵局,公司亏损、股东不同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不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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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当事人
(1)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为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2)被告:公司。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3.限制及后果
(1)解散公司之诉与清算之诉不得同时主张。
(2)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可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3)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与公司僵局无关)。
(4)人民法院对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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