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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生产

会计科目

  地勘生产是依据《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501号科目地勘生产”,“第501号科目地勘生产”属于成本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社会地勘工作、自筹资金地勘工作等。

目录

政府会计制度下关于“地勘生产”科目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关于“地勘生产”科目的衔接规定:

  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地勘生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地勘生产主要会计处理

  1.地质勘查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地质勘查生产一般应以工作项目(或承包合同项目,下同)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

  工作项目一般可分为: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槽井探、坑探、钻探、岩矿实验、油气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地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增设或减设工作项目。

  工作项目成本包括从施工准备、野外施工、室内资料整理、现场搬迁到竣工验收全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制造成本法)。

  成本项目一般可分为:

  (1)人工费;

  (2)材料费;

  (3)其他直接费;

  (4)间接费用。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按地勘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2.本科目应按工作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3.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直接费用,应直接计入有关工作项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属于间接费用,应先在“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工作项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间接费用”科目;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劳务,应先通过“辅助生产”科目核算,月末,再分配计入有关工作项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科目。

  4.地勘单位应按月编制“地质项目成本费用分配表”,计算各地质项目的本月成本和累计成本。能够直接计入地质项目的工作项目成本,直接计入相应地质项目成本;需要在几个地质项目之间分配的工作项目费用,可采用一定的分配标准(如工作量和平均实际成本等)计算各地质项目应分配的工作项目费用。

  期末,结转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实际成本时,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已完成验收的自筹资金地质项目实际成本时,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已完成验收结算的社会地质项目(或工程)实际成本时,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未完自筹资金地勘工作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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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昆明市财政局   https://czj.km.gov.cn/c/2016-08-05/1719445.shtml
[2].  关于印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807/t20180725_2972244.htm
[3].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pdf|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2017wg/wg201711/201804/P0201804135270892436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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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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