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建房屋安全管理政策 公布危房信息

深港在线 2019年04月19日 09:18

      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出台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出台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突出了房屋安全的技术属性,淡化房屋的产权属性,将深圳现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的安全全面纳管,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1、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信息应当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2、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专业机构按要求录入、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并定期对房屋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发布。

      3、房屋安全信息与公安、市场监管、房屋租赁、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管理系统信息实时对接,协同实现全市房屋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治理。

      健全举报投诉机制

      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为社会公众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房屋安全责任人各自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使房屋建设管理与建成维护管理保持有效衔接。

      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明确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禁止性行为、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负责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

      房屋安全责任人

      而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房屋交付使用后,要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1、按照房屋设计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

      2、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在房屋修缮、改造及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确保房屋安全;

      4、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5、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

      6.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及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