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精选(九篇)

21世纪考试网 2023年08月23日 15: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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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

      作为第十二届“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关村知识产权专题活动之一,以“创新驱动,智慧发展”为主题的“深入推进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建设大会”于4月25日在京召开。会上,重点介绍近年中关村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同时,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关村管委会推出的一系列新政格外引人关注。 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大幅提升 据了解,2003年国务院正式批复建设“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并率先成立了专门服务于示范园区的知识产权推进机构——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中关村示范园区成立9年来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一份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关村企业总收入1.96万亿元,是2003年企业总收入的6.6倍;总收入约占全国高新区的七分之一,同比增长23.2%,对北京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4%。中关村每年发生的创业投资案例和投资金额均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左右;中关村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11家,其中境内132家,境外79家,51家企业在境内创业板上市,初步形成了创业板中的“中关村板块”。 据中关村管委会主任郭洪介绍,上述成绩的取得与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的建设密不可分。示范园区成立9年以来,中关村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实现了大幅提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大幅增长。截至2011年底,示范区企业累计专利申请总量达到9.7万件,是2003年示范区企业累计专利申请总量的10.3倍,年平均增长率达30.4%;2011年示范区企业专利申请量21866件,是2003年专利申请量的8.3倍;2011年示范区专利授权量首次破万,达到12587件,是2003年专利授权量的9.8倍,同比增长42.5%。 二是专利质量大幅提高。2011年示范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12802件,是2003年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10.1倍;发明专利申请占专利申请量比例提高到58.5%,比2003年提高近11个百分点;2011年发明专利授权4992件,发明专利授权占专利授权量比例提高到39.7%,比2003年提高1倍以上。 三是专利产出率大幅攀升。2011年示范区企业万人专利申请量达到167件,是2003年的1.9倍;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14.5件,是2003年的2.8倍;每10亿元技术收入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43件。 四是专利集中度以及专利技术辐射能力显著增强。2011年示范区专利申请量占北京市比重28.0%,比2003年增长12.4个百分点;2011年示范区专利授权量占北京市比重30.8%,比2003年增长15.3个百分点。截至2011年,中关村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占全市拥有发明专利企业数的66.6%。有效发明专利量14966件,占全市企业有效发明专利量的62.4%。示范区技术交易额逐年增长,交易金额约占全国的40%,其中80%输出到全国其他地区。2011年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39.0亿元,比2003年增长了77.5倍。 五是知识产权有力地支撑了中关村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策源地,引领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区专利集中分布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011年,示范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总收入1.46万亿元,占示范园区总体收入的74.5%。其中电子信息领域专利占54%,2010年该领域实现收入7948亿元,占示范区总收入的40.5%。知识产权对于提升产业经济效益,提高产业竞争力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这些专利又与标准化紧密结合,实现了专利标准化的突破,促进示范区企业占领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高点。目前,中关村企业共创制标准1978项,其中国际标准78项、国家标准1177项。国际标准中的数字电视产业联盟DTMB标准、大唐TD-SCDMA和TD-LTE-A系列标准、闪联IGRS标准;国家标准中的同方威视放射性物质监测系统标准、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标准等都包含大量的示范区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 通过提升知识产权战略定位,依托首都创新资源平台,目前,中关村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立体化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了以知识产权服务业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产业发展格局,有力地支撑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也对全国其他高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会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汪洪介绍了下一阶段将重点开展的几项工作,包括将在中关村成立全国首家专利商用化运营公司,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在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产业开展知识产权体系管理,引入知识产权评议机制;深入开展千件专利企业培植计划,企业专利引擎计划等工作,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强对中关村重点产业集群专利状况的研究解析,把脉产业创新,加快推动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支持现有产业联盟开展深度知识产权协作;推进国家审查资源对接中关村重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个性化服务,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建设等等。 北京市副市长洪峰表示,中关村作为全市创新力量的集聚区和知识产权的高度密集区,要着力构建“激励科学、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创造体系,转化迅速、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业务规范、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法规健全、执行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行高效、科学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体系”等六大知识产权支撑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进一步指出,当前,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基础条件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在新时期,深入推进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建设要充分发挥中关村知识产权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和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重点突破,聚合知识产权高端资源,推动核心知识产权和高端创新人才国际化流动,力争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推出“1+X”服务模式 据悉,为了服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的创新建设,落实2012年推进计划,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近日,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简称北京12330)作为市政府批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机构,启动了北京12330知识产权保护“1+X”服务模式。 据介绍,“1+X”服务模式中的“1”是在区(县)设立一个由北京12330、区县知识产权局、中关村分园管委会共建的知识产权保护12330分中心,“X”是在建有分中心的区域内的孵化器、留创园、大学科技园等创新企业集聚区设立若干个知识产权保护12330工作站。12330分中心除了承担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工作外,还要统筹区域内的12330工作站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问题研讨和专题培训工作。 首批成立知识产权保护12330分中心的有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亦庄开发区。同时,各区根据工作需求还成立若干12330工作站:东城区1家、海淀区2家、石景山区3家、丰台区4家、亦庄开发区3家。工作站主要负责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知识咨询服务,收集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等专项需求并及时上报北京12330予以解决。 专家援助对接小微企业 本刊记者从中关村管委会获悉,中关村志愿专家援助小组对接小微企业项目于近日正式启动。 为了完善对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工作,北京12330组建了由百余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构成的志愿服务专家队伍。志愿服务专家由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的审查员、北京法院系统的法官以及知名学者组成。志愿服务专家通过走访企业、提供专题咨询培训等方式,已经实现了服务的常规化。 今年,为了重点服务小微型创新企业,支持小微企业预防研发及生产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北京12330决定实施志愿专家援助小组对接小微企业项目,将不同知识产权领域的志愿专家按领域编成援助小组定点服务“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领域内小微企业。目前,已在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文化创意四大领域组成志愿专家援助小组。每个小组由5-8名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专家组成。对接的小微企业由北京12330设在各园区的工作站推荐,中关村德胜园的北京天捷优越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小微企业被确定为首批对接企业。对接后,志愿专家援助小组将发挥团队优势,对企业进行全领域、全流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益服务,协助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能力。 接下来,北京12330将继续加强与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的合作,在总结首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对接企业的范围。 专利保险试点正式启动 在25日的大会上,中关村专利保险试点正式揭牌。这意味着相关保险公司将为该地区专利权人在遭遇第三方侵权时发生的主要费用承保。据了解,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作为全国专利保险试点研究工作组成员,从去年开始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专利保险试点研究,并制定《中关村专利保险工作试点工作方案》。2012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在北京中关村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 中关村专利保险工作试点时间从2012年4月启,为期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中关村在试点期间强化政府组织协调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探索专利保险工作模式,加强专利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专利保护,搭建企业和保险需求对接平台,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据中关村管委会主任郭洪介绍,中关村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是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关村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全国范围内的创新引领优势和知识产权龙头带动作用,促进知识产权创新资源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强化商业保险为中关村高度活跃的创新活动提供风险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目前,人保财险公司先期设计完成的专利保险产品为专利执行保险。专利执行保险承保专利权利人在遭到第三方违法使用或侵犯已经投保的专利时,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调查费用及法律费用两大类。专利执行保险规定投保人可以按每件专利为单位,也可以产品为单位,将其所包含的所有专利来投保;也可以企业为单位,将企业所拥有的全部专利来投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商议后,确定赔偿的最高额度。

第2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最有发展潜力和创新活力的群体,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资金支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由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大,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中融资难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多项支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和措施,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调查表明,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业务在服务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制约了业务发展,限制了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来解决融资困难的能力。…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相关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合作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特别是在风险控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新出路,我们称之为“北京模式”。本文即基于课题组对北京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的实地调研而展开。

      一、“北京模式”的基本做法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新模式。北京地区探索形成了“以社会专业机构分工服务和社会专业机构分担风险为特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担保方式”的新模式,其基本程序是,企业向律师事务所或银行提出申请——律师和评估师审查——律师出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初评报告——银行审查、审批——律师办理质押登记、评估师出评估报告——银行放贷。截止到2009年8月份,已对20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了初审,为数十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出具了意见书,协助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发放贷款5亿多元。归纳起来,其质押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中小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中小企业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抵押物进行评估,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自有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门针对专利技术交易的融资

      银行开办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利权转让交易的融资业务。银行向专利权购买方发放贷款,以使其能够购买先进的专利技术,借款的担保方式是以专利权进行质押。律师事务所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过程中实施全程监控,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和固定资产抵押混合贷款的融资业务

      针对一些中小企业既有固定资产抵押,又有知识产权质押做担保,既有流动资金需求,又有固定资产建设资金需求的实际状况,“北京模式”为此类企业设计的方案中,借款的担保方式除传统的房地产等有形资产的抵押外,同时接受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引进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由担保公司对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由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担保公司的担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责任。

      二、“北京模式”的主要特点

      北京模式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抵(质)押物的处置和变现由中介机构负责提供专业和法律保障,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有形资产抵押难以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困难;二是新的贷款模式是专为中小企业贷款设计的,它区别于大企业信用评级的传统方法,银行相对可放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形资产担保的贷款条件,从而可吸收更多的优质科技企业资源;三是新的贷款模式解决了保证贷款和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瓶颈问题;四是可以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减少不良贷款。

      在美国,“风险投资+风险银行”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的基本模式,而这种模式对于中国现实国情来说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北京模式与美国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这一模式采用中介机构分摊风险的方式来帮助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在现行制度下,这一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或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决策风险和管理风险,并最终实现既能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又能减少不良贷款发生的双赢局面。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经过调查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和参考评估公司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的专利技术有无市场推广的可能和获利空问,是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随后,律师事务所为这些企业的贷款申请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并分担了银行需要承担的贷款风险。一旦出现贷偿问题,律师事务所将与有关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不仅能够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同时对于银行自身发展也是一个极大推动,形成以知识产权作质押、第三方作评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新模式。

      三、风险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瓶颈问题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融资主要有风险投资、政府支持以及银行贷款融资等途径。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创业基金业尚不发达,尚不能适应企业发展要求;政府部门设立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金“僧多粥少”,难以普遍满足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对资金的渴求;银行贷款融资是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与传统型企业可以通过有形资产抵押、质押或者保证担保在银行获取贷款不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限资金大多投入了技术研发,其拥有的大多是无形资产,少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没有有形资产向银行抵押或者质押融资。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寻求的另一条银行融资途径,但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为规避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相应有形资产抵押、质押的反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样因无法满足反担保条件而被担保公司拒之门外。

      尽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早已具备法律依据,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但银行对此业务依然持异常谨慎的态度。

      首先,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存在风险。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在这一问题上,银行需要考虑四方面的因素:一是该专利是否具有改进性,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二是专利收益期限的长短和变现能力,即专利权转让时能否很快找到“下家”;三是要看该专利权是否存有替代技术;四是需要考核企业能否形成稳定持续的现金流以满足还贷要求。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知识产权贷款产品。

      其次,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最高要求。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这些因素都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

      此外,知识产权变现能力难以预测也是导致众多商业银行有所顾忌的重要因素。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置成本相当高。

      总之,基于上述原因,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风险难以控制,即使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受到风险控制瓶颈的制约,其业务发展仍然较慢,贷款数量和质量都不尽人意。

      在北京模式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专业优势,结合银行长期的业务工作经验,针对风险控制这一关键问题提出了较好的、可操作的解决办法。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处理贷款审批前的评审工作,减轻了银行的工作量,同时中介机构还承担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为商业银行解决了上述困难和问题,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四、有待进一步探索的几个问题

      围绕“风险控制”这一核心,北京模式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受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欢迎的服务模式在推广中遇到一些障碍。

      (一)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与收益失衡

      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一般股份制企业不同,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出现资产清算的情况,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均被列入清算范围,即律师事务所出现债务纠纷时,合伙人需要把全部私人财产都赔进去,承受非常大的压力。以极高的风险为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办理此项业务手续费只有1.5%,如果按单笔贷款计算,其收益和成本相比差距悬殊。这迫使律师事务所必须认真审查评估,确认企业具有还款能力,保证资金安全。另一方面,过大的压力又可能导致许多有能力开展此项服务的中介机构从自身收益考虑而不愿意涉足此项业务,使这项服务的推广遇到障碍。

      (二)融资规模还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据统计,北京3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有6万余家,其中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约4万家,每年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需求超过800亿元。但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新增专利中,仅20%可以获得融资,除少数企业得到国家政策扶持外,其余大多为自筹资金,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很少。主要原因是银行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对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显然,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中的资金瓶颈仍未突破。

      (三)贷款期限与规模受到限制

      从目前实践看,为了控制风险,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的资产能力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主要针对小额和短期需求设计提出质押贷款方案,申请到的都是一至三年的短期贷款,并且额度较小(平均每家近1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质押申请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的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大额中长期贷款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银行、中介机构都需要种更加充分的风险保障机制来控制风险。

      (四)金融产业发展的外部社会环境条件不配套

      外部社会环境方面的障碍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体系缺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合理授权使用不理想,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公正、公平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与交易规则,质物处置没有固定出口等。

      五、若干建议

      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一步开展,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需要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的开展,建议从加强风险管控,提高银行、中介机构的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以及改善社会环境条件等方面采取措施:

      (一)设立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

      由于商业银行风险准备金计入企业成本,银行不能擅自提高准备金。为推动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研究制定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银行的准备金率,并规定相应比例专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同时委托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管理程序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制定减免营业税政策

      目前一些新成立的中小银行为开辟市场,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有积极性,而一些历史悠久的大型银行对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可以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政府制定对中小企业贷款减免银行税收的鼓励政策,首先对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减免营业税,今后再扩大到对全部中小企业贷款减免营业税。

      (三)完善和拓宽科技保险业务

      通过商业保险将中介机构承担的无限责任变为相对有限的责任,适当减轻其风险压力,以推动更多的中介机构开展这项业务。保险公司可从两方面开展保险业务,一是推出针对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形态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保险业务,二是把中介机构开发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作为其产品,研发针对该产品的保险业务,使其可根据自身能力和需要投保。

      (四)拓展企业获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渠道

      目前许多专家提出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都是要求国家投入公共财政资金,如政府投入引导资金、投入风险金等,这些政策可以产生一定的效果,但从以往的做法来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金投入效益不高。而我国现有大量民间私人资本除投资股市和房市外却找不到更好的投资领域。在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投资收益后,将有一部分投资者看好这一领域,国家可在开展民间借贷方面放宽政策,把允许私人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吸引民间私人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减轻国有银行的风险压力,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建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全国交易系统

      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了技术市场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目前已在全国形成服务网络。还有些地方建立了知识产权中心、资产交易中心,但由于各自主管部门不同,上述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合作不够。通过加强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依托现有技术市场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资产交易所,构建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交易系统和流通渠道,为知识产权变现搭建全方位服务平台,以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问题。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交易系统

      当前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中,中介机构主要依靠自身的信誉和能力或专业人员个人的能力和水平获取各关联方的信任,同时保证相关方面的利益。因此,形成了只有高水平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承担该项服务的高门槛,绝大部分机构和人员都被排斥之外。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诚信机制,建立安全交易系统,为银行和中介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创造条件。

第3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 托管 培训 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8-0106-01

      “托管”即委托管理。所谓知识产权托管即指知识产权所有者将拥有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或系统进行保护、管理、经营和操作。接受知识产权委托的机构或系统称之为知识产权托管系统。

      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还相对薄弱,而且由于中小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人力物力相对较为薄弱,很难对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进行系统、周全地考虑,即便考虑到了这方面工作,也很难投入较大的力量,对于自身核心技术的保护方面尚不能从战略的高度去考虑和践行。例如企业在技术研发前,若不了解相关技术发展现状,不熟悉相关知识产权的存在现状,不掌握待研究产品潜在的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则容易造成重复开发,不仅浪费人力物力,甚至会使企业遭遇侵权风险。所以中小企业将自身知识产权工作托管给相应的专业机构,是目前能够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困境的有效办法。

      基于这样的市场需求,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应运而生,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而中小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托管的目的在于提高自身创造、管理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可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信息利用、维权思路、知识产权运营等提供专业建议,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性,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避免侵权和被侵权的风险。

      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而言,如何真正在广大中小企业中开展好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工作,实现上述目的,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需求与能力不足的矛盾。我们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点开展工作:

      一、托管服务-培训是支撑

      托管机构为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是提升企业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途径。培训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各层次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使他们了解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壮大如何息息相关,并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并切实掌握企业如何利用好知识产权来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因此,现有的托管服务中,对于企业提供由上至下因地制宜的培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培训工作可以从与各中小企业发展关系密切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切入点,紧紧把握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四个重要环节,通过基础知识宣讲、典型案列介绍、现场讨论、互动交流等培训形式,为各类中小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举办各类培训。

      例如,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系列培训,从战略高度帮助企业对其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定位,帮助企业提升科技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通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题系列培训,使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形势,提高其创新意识及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水平,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专利制度,规避创新风险,实现其经济价值;通过举办各类专利实务培训,帮助企业工作人员在专利申请、专利撰写、专利管理、专利侵权诉讼及专利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得到提升。

      培养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花费时间长,培养成本高,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处于初级阶段的企业而言,可以采取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外包的方式。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逐步培养出既熟悉企业实际情况又熟知知识产权事务的人才才是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的一劳永逸的方法。

      在现有的托管服务中,受托服务机构可以进驻企业内部,为企业的各层各类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对于负责公司全部知识产权事宜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而言,需要掌握企业各部门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环节和事项,可能产生知识产权成果的节点,以及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情形。因此,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各类培训课程,使其逐步成长为具备知识产权敏锐触觉、能够处理一般性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

      二、托管服务-规范管理是基础

      中小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技术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而不断的创新并且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由于企业规模等客观原因,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当然知识产权管理也概莫能免。因此开展规范化、体系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十分迫切。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而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力。

      在现有的托管服务中,服务机构可以协助和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逐步加强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工作流程建设,从而有效避免可能出现在研发、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

      例如,托管服务机构可以协助企业建立与其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增强其创新的主动性,引导和激励其积极主动地开展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活动。

      再如,在协助企业规范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实现对于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务资源和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的管控。具体而言,在对人力资源的管控方面,对于新入职人员,尤其是研发岗位人员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岗位人员,企业需要对其进行知识产权的背景调查,签署相应的知识产权声明,以及竞业限制协议;对于离职人员,企业需要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执行竞业限制协议,从而在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外流的同时,避免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于财务资源的管控方面,应当明确企业用于知识产权机构运行和知识产权激励的费用,以及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维持、检索、分析、评估、诉讼、培训等经常性预算费用,从而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能够有足够的财力做支撑。

      又例如,可以协助企业在多个工作环节适应性地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工作流程。具体而言,可以包括在项目立项前所进行的检索分析基础上的技术可行性评估和风险评估;在知识产权获权后以及权属变更和放弃前进行的价值评估;在知识产权实施前后进行的贡献度评估;随着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企业涉及知识产权运营形式逐渐增多时,还可能发生在转让、许可、投融资环节进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及境外投资、并购或剥离资产前进行的风险评估等。

      目前的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还处于初探阶段,前文述及的四个环节是目前开展托管工作的重点,相信随着托管服务深入企业,与企业实际情况不断结合,托管服务内容会不断丰富、调整和完善,托管服务能力也能得到不断的积累和提升。

第4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市场驱动模式;质押融资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对出质的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一项制度。从2006年开始,国家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为拓宽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寻找新的路径。作为试点,上海浦东新区首先启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随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也开始尝试这一新的业务。2009年1月,在经过3年的经验摸索后,国家批准北京市海淀区、吉林长春市、湖南湘潭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江西南昌市作为第一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2009年9月,四川成都市、广东广州市、广东东莞市、湖北宜昌市、江苏无锡市、浙江温州市等被批准成为第二批试点的单位。

      尽管各试点城市已经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有益尝试,但是从全国范围看,除北京、广州等少数几个地区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展仍很缓慢。以济南市为例,截止2011年4月,在济南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推行两年中仅有两家企业获得贷款,而在2010年济南市专利申请总量就达15 519件,专利授权量9 593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困难,除了与普通融资相同的信贷风险和经营风险外,知识产权评估困难、缺乏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融资成本过高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等等原因,大大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虽然国务院和相关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政策,但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仍持谨慎态度,企业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也不高。

      一、政府推动型与市场驱动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归纳起来,国内推动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是采取政府推动模式和市场模式两种方法。政府推动模式主要特点是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并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并且承担相关风险,政府推动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成都模式。市场推动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中制定相关规则起调控作用,但不参与市场主体活动;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各项业务以标准化流程进行,通过市场行为调动各参与方都的积极性,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市场驱动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代表性的是北京模式。

      (一)政府推动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特点分析:以成都模式为例

      成都市第二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试点单位,为克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高风险等问题,成都市政府展开了积极的工作。成都市为克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高风险,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主要的方法是通过政府介入与强化企业担保的方式克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高风险。政府介入主要是通过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由融资服务平台负责对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科技型企业贷款需要经过融资平台的评估,金融机构与平台合作,依据平台提供的信息发放贷款。因此,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成为整个质押融资活动的核心,另外就是强化担保。

      成都市科技局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以政府信用为科技型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具体负责平台运作的成都市生产力中心也要承担连带担保;同时,申请贷款的科技型企业除了将自有的知识产权质押给成都市生产力中心进行反担保外,还要以企业主个人信用及其他的方式进行担保。因其政府的介入,以及强化担保的方式,最终降低了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的风险,调动了其参与的积极性。但是,对于申请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来说,过高的担保要求制约了其贷款的能力和额度,增加了贷款的成本。据可查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底,成都市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都银行一共发放了5项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贷款总额330万元,最大贷款额度100万元,最小贷款额度3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的行业涉及软件、制药、环保等行业,贷款用途限于生产性流动资金专用(李希义等,2009)。虽然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稳步推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来说,还远远未能满足其需求。

      成都模式主要特点主要有一下几点:

第5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

      元江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统筹规划、大胆创新,采取建立组织保障机制、政策支撑机制、风险补偿机制、资金激励机制、统计监测机制等措施,稳步推进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并取得农村金融支付结算基础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农户及涉农微型企业得到贷款资金支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深入推进、三农保险产品不断创新等工作成效。截}卜2015年3月底,成立乡镇(街道)金融服务站2个,建立集镇营业点12个,创建信用乡镇(街道)1个、信用村委会7个、信用村民小组56个、信用户2760户,建立农户经济档案17870户、微型企业经济档案4户,设立自助银行(ATM机)40台、布放POS机409台、开通惠农支付服务点55个、发放惠农35746张;办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101件、保费收入0.5%万元、理赔支出0. 45万元,办理农村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150件、保费收入5. 76万元;三农贷款余额261282万元,共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30件,抵押宗地361宗,抵押而积32336亩,抵押贷款金额7467万元(其中:农户个体25件、宗地43宗、而积4563亩、贷款金额1027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滞后

      目前,全县除林权确权颁证全部完成外,其他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进展缓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只在试点街道开展资料收集、实地踏勘、技术设计编写、航拍等基础性工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39056宗(发证率较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办理1413宗,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数很少约有110户。

      (二)未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农村产权抵押物登记交易难 目前,元江县尚未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因此,农村产权抵押物登记交易手续办理困难,产权价值认定没有形成合理合法的评估价值体系和办理评估费率标准,规范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还存在诸多困难。

      (三)扩大三权三证抵押贷款有法律限制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一七条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国家政策对农村宅基地等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没有放开,规定不得进入市场。

      (四)农户及涉农微型企业的金融意识、信用意识、创新意识有待增强

      大多数农户缺乏应用信贷资金自主创业发展经济的意识,存在按时不能偿还银行贷款风险;大多数涉农微型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自有资本偏少,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创新意识、信用意识不强,企业发展定位不明,市场营销思路不清,进而难于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五)风险防范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元江县只有四家担保公司,其开展担保业务范围不广,只涉及大型企业和政府性基础设施领域,加之收取的担保费用高,而大多数涉农微型企业承受不了;由于农户及涉农微型企业保险意识不强,自愿购买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的少之又少 。

      (六)三农金融服务水平不高

      一是没有独立设置金融管理部门,只以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形式来组织开展相关金融工作;二是乡镇(街道)除了农村信用社和农行元江支行设置营业点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设置营业点,也没有发展成立村镇银行;三是涉农信贷投放力度不够,有些金融机构从贷款的经营成本出发,很不愿意发展农户及微型企业贷款产品,且金融机构设置贷款条件门槛高、办理程序烦琐,导致大部分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及微型企业融资难。

      三、解决对策

      (一)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

      各涉及履行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职能部门,提高认识,加强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使农村产权具有法律效应,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促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进一步发展。

      (二)积极建立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及产权交易机构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成立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及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农村产权抵押物登记及市场交易变现平台,有效解决农村产权抵押物登记及交易难问题,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

      (三)创新以三权三证为重点和突破口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

      建议中央、省、市出台政策解决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与法律有抵触的问题,创新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实现资源向资本、资本向资金转变。

      (四)加强宣传工作力度

      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利用宣传册、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平台,广泛宣传三农金融保险知识、政策、产品,经营管理知识,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保险知识、政策、产品的认知度,调动并引导公众增强金融保险意识和信用意识,用好用足金融保险政策和金融保险资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五)完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引导保险机构与涉农金融机构建立覆盖广、多层次、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银保合作机制,开展与借款人相关联的各类保险业务,建立银保合作新模式,分散信贷风险,继续推进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和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试点。鼓励和支持组建涉农专业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三农融资信贷风险担保。

第6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

      主题词:中小企业 企业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词语最早出现于17世纪的法国,20世纪50年代开始流行于世界各国。而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认识比较晚。从不同的研究角度,知识产权的概念可以给出不同的定义。知识产权作为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统称为一种定义。而依据知识产权本质特征而将之定义为知识产权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则为另一种概念。根据国际产权组织的定义,知识产权则包括著作权、技术领域的发明发现与设计权、服务标记、名称、商业标志权、排斥不当竞争权等。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来临,知识产权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标志。企业通过不断创新,提高产品、服务价值,从而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使企业在市场中获取竞争优势,获取良好、稳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因此,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可以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有效开展企业间的合作交流,增强和扩大市场竞争优势。特别是对刚刚进入市场的大量中小企业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具有重要意义。以下重点就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进行分析。

      1目前中小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1.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从中小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情况看,普遍不乐观。

      从中小企业自身保护意识上看,大量中小企业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概念并不清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从内容上看,企业普遍存在着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涉及智力成果的分类及其内容均不清楚,对如何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的方法、方式、措施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

      从大量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权状况看,情况更加不容乐观。基本没有中小企业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纳入到企业管理体系与制度之中。表现为基本没有专职或专业的员工,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没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培训。虽然有一些中小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但少有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密等级、区域等的划分,少有保密制度教育培训。

      大量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缺少相应的应对制度。表现为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措施不到位,对被侵权行为的维权方法缺失,对于侵犯其他企业情况不知原因,对于被侵权时调查取证缺少必要手段和有效措施等。

      以上情况表明中小企业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严重缺失。

      1.2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外部环境情况

      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外部环境看,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在一些领域和一些产品中存在大量的假冒商品和专利侵权产品等,且法律处罚大多数不能到位,打击假冒产品的难度很大。同时,在一些小企业中也存在关一种侵权产品市场前景可观的错误观点,甚至出现轻视知识产权、极少谴责侵权、甚至喜欢假冒商品、侵犯专利产品的消费倾向。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上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与措施不能充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不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有效衔接,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打击力度不够,不能通过打击犯罪来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效果。从行政管理角度看,行政执法力度也不够完善,且行政执法力度和措施也很难满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需要。

      总体来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外部社会宏观环境不乐观,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因此,针对这种中小企业内外部的条件和环境情况,通过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才能有效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与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

      2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在目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比较薄弱的普遍的状况下,从哪些企业管理环节和因素入手,建立一个充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内部环境,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因此,应结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制订中小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2.1注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价值观培养,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首先,作为企业内部管理要素中的一个因素是企业的价值观,即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文化价值观。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价值观取向决定着企业员工的意识、观念、行为方式、执行力。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关键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建设薄弱。因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应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建设开始,强化员工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结合企业的规划目标、员工目标等,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奠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基础。

      其次,加强企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制培训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奖罚教育培训。很多企业内部发生泄密、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一是因为企业法制教育不够,泄密者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泄密的法律后果;二是不了解国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详细法律规定,不明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要求;三是有些员工的投机等。这些均与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培训教育不够相关联。因此,加强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知晓违反知识产权制度的后果,对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对企业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奖罚制度教育,使企业员工利益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统一起来,增强企业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同感和执行力。

      再次,强化企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职业素养,形成良好的员工职业风貌。将企业职业素养培训与企业文化理念结合,提升企业整体职业道德水平,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根植于企业文化理念,使员工个人职业理念与企业文化理念相统一,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观念落实到企业员工的行为和工作具体活动之中。

      第四,规范企业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行为,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保护意识的提高。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能够带领和推动企业价值观念提升的重要之一就是企业的领导人、核心管理人、关键岗位负责人,因此,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与提高全员保护意识过程中,企业领导人、核心管理人、关键岗位负责人起着重要作用。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中,要充分发挥这些关键人员的模范带着作用,形成以点带面,以重点带动全面的局面,加快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全面提升。

      2.2细化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的流程,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流程管控制度。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的专利的产生、保密配方的开发、成功的商业营销网络的建立等,一般要经过一个系列、一定时间、一个探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精力、时间等,而且这个过程绝大多数都是比较漫长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员工、环节等也较多,因此,这个过程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增加。同时,这种知识产权在为企业产生利益的过程中的保护时间会更长期、保护环节更多更复杂,这也更增加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难度。因此,必须细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流程,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特点的流程管理控制体系与制度。

      首先,从企业知识产权的立项、投入、研发、生产、营销、维护等环节进行细分知识产权的流程,建立合理的流程管理制度。从知识产权立项可行性研讨开始进行流程细分,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流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和岗位人员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控制保密的范围和保密等级等,将涉及保密的信息以制度形式控制在保密的范围之内。

      其次,从企业知识产权研发和保护的环节和人员入手,建立严格的信息档案交接与管理制度,确保知识产权的保密范围和等级要求。在企业研发、生产、经营中,往往涉及到不同环节、不同人员,那么,确定规范保密的等级和范围至关重要。研发人员涉及到的是知识产权的核心要素,生产环节涉及知识产权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营销人员涉及企业的营销网络等。应针对不同的员工岗位,明确内部员工需要掌握不同层次的、不同范围的企业知识产权内容。因此,需要在内部经营管理各环节,划分不同类型中员工,掌握不同等级与内容的保密信息,这些措施对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尤其重要。

      再次,企业知识产权细分的流程管理实现动态管理。企业面临不断的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环境,因此要实现企业的知识产权内部流程管理的动态化,才能针对企业外部条件变化、内部条件变化,并结合企业保护目标,实现规范的流程管理。

      2.3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风险评价体系和机制

      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否,如何来判定与改进,才能使其符合企业的发展规划与目标,是企业风险管理控制中最重要的问题。这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的判定标准,即企业风险评价体系与机制。因此,一个完善的、符合企业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评价体系和机制的确立。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保护风险评价体系包括法律风险识别体系、法律风险分析体系和法律评价体系。

      首先,建立确保系统、全面、准确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风险识别体系和机制。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企业经营管理环节入手,从经营管理活动、岗位职责、利益相关体、风险源等分析并建立一个风险识别体系和标准,既重风险的定量识别分析,又要兼顾风险的定量识别分析。

      其次,在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风险识别体系的基础上,确立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分析体系和判定标准体系,从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判定,确保风险分析判定结果的可靠性,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措施调整提供可靠的基础。

      再次,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分析评价基础上,提出风险管理控制的改进和调整策略和措施,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与机制的动态化管理,进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制度的长期有效性。

      3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规范、引导、服务功能,积极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效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水平

      政府是市场秩序的规范者,也是市场秩序的裁判者,更是市场的服务者。积极发挥政府的市场规范、引导、服务功能,对于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有着重要作用。

      利用政府资源,组织和引导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专利、商标、法律服务等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利用和保护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快捷的知识产权服务,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查询服务、维权服务,使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开展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专职职工的培训,对中小企业实行免费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培训,使企业内部做到有专职人员充分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提高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使企业自己能够针对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组织知识产权局、工商、技术监督、公检法等有关机构,加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有效的震慑知识侵权犯罪和侵权行为,达到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效果,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权行为,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风气。规范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部门的职能,加大政府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其他宣传资料等工具,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方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方面的宣传,让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企业和社会大众群体,形成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利益保护的社会风尚。

      这样,通过推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外部环境提升和提高中小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等方式,才能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而推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的提高,繁荣市场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沈世娟、刘海峰:《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政府行为模式》[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24期.

      [2] 饶世权、陈家宏:《论基于管理对象特性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20期.

      [3] 黄国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及其优化策略研究》[J],情报杂志,2011年12期.

第7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融资

      中图分类号:F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为促进知识产权行业发展,国外以美国、韩国、日本在内的国家纷纷设立了知识产权基金,以金融来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并使之成为推动技术转移的重要手段。自2010年起,包括法国、日本、韩国等在内的各国相继成立基于国际市场交易的专利基金,以维护本国企业利益和产业安全为出发点,不断向国外企业发起专利侵权诉讼,为提高本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保驾护航。

      例如美国的高智发明投资基金,它成立于2000年,其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州,是全球最大的专业从事发明与发明投资的公司,美国总部设有发明实验室,公司基金主要由微软、因特尔等大公司投资,据网上资料显示其共拥有50亿美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在世界范围内购买新创意和新技术的知识产权。高智公司现有约六百名雇员,包括信息、生物、材料、医疗等多领域的科学家、工程师,以及风险投资家、专利律师、金融和商务精英。公司主要着眼于未来5-10年的技术进步,意在全球范围内打造发明的产业链。高智发明目前主要投资的领域包括信息技术、生物医疗、材料科学等,近期信息技术领域的发明课题主要集中在普适计算、增强现实、数据存储、搜索、多核计算、通讯、网络等方面。据美国媒体报导,高智发明持有三万项专利,当中一千项是自己研发的,其它则是购买的。资料显示,高智公司的基金来源于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模式分为发明科研基金、发明投资基金和发明开发基金。通过专利授权、创建新公司、建立合资企业以及建立行业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来使发明成果商业化。在专利商业化产生市场效益时按持股量进行分红、或者支持企业上市转让股权等。

      而韩国知识产权基金于2010年成立,同年,韩国创意资本公司成立。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向500多家企业进行了知识产权投资,主要客户覆盖韩国、美国、中国、日本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该公司和旗下两个子公司基于对专利价值的评估,为各类公司提供融资项目,积极投资初创企业和合资企业,帮助其开发有创意、高质量的专利,致力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法国专利基金成立于2010年3月,是欧洲第一家专利基金,其在法国政府的支持下收购法国研究机构和企业的专利并建立专利池,目的是支持法国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经营专利资产并获取必要的研究基金。一旦这些基金从专利侵权诉讼中盈利,法国专利基金公司便会利用这笔资金去获取更多技术领域的专利,支持相关单位进一步开展研发。

      随着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依托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和管理创新呈现出与传统经营企业不同的增长模式,但是由于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高所造成的融资难现状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成为制约其实现规模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设立十分必要,但是还有一些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一、知识产权融资问题的简要分析

      1.变现处置困难

      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相较于有形资产来说,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存在很大的不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想对知识产权进行处理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此外,当前市场上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信息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活力不足,处置方式单一,还不能快速地将知识产权进行变现处理。

      2.评价评估困难

      其一,对于知识产权融资来说,当前市场上尚没有规范的、具有公信力的评价机构,在整个行业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价标准;其二,当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虽然很多,但传统的评估方法具有很多的局限性,难以真实地反应知识产权的机会成本和运营灵活性等带来的收益,不能客观地评估出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其三,知识产权价值有着波动性不稳定的特点,其会受到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法律调整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价值波动,这就给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风险分担的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国金融市场上有着众多的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基本上没有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业务,这就给知识产权融资带来了的较大的困难。保险机构、银行以及相应的担保机构处于错位经营和风险自控的状态,对于知识产权融资来说,难以实现共赢机制的建立,风险兜底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即使政府通过补偿资金来进行支持,银行处于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对知识产权融资持观望态度,真正实现知识产权银行贷款融资少之又少。

      4.市场操作困难

      最近几年,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但是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受到技术风险、市场规模的限制,很难进入到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当中。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体量有着一定的限制,知识产权证券化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我国虽然专利授权数量逐年上升,但许多专利的创新点还不高,含金量不足,这也会制约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这给知识产权融资的市场操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二、知识产权运营资金的设立与运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其一,应当保证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扶持项目选择的合理性,与各方进行会同沟通,设立扶持项目选择门槛,例如扶持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满足权属清晰要求等。其二,对于代偿借款质押权、承购回购来说,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方式需要有单个项目投入比限制,同时投入资金占总体资金的比例也应当适当限制。其三,对于有着一定发展前景,但当前不被市场接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来说,应当通过知识产权作价股权来实现资本注入,扩大知识产权的影响,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运作,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其四,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补偿机制,以此来吸引更多的银行贷款以及社会资本进入,充分发挥杠杆效应,以承购、代偿、回购等手段,通过较少的资金来实现对持有知识产权的质权或股权的折价,从而保证知识产权的交易表现和处置的时效性。

      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运作要点

      1.项目筛选

      在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扶持项目的选择上,需要会同各方设定一定门槛,比如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或者是战略部署要求的;权属清晰,便于处置的;价值认定有参考等项目。

      2.比例限制

      对于代偿借款、弥补风险、质权承购回购、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不仅有单个项目投入比的限制,占总体资金的比重也应有一定限制。

      3.风险控制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通过补偿机制的建立,吸引更多的机构资本、社会资本及银行贷款能先期介入;另一方面发挥杠杆效应,利用代偿、承购、回购等手段,运用较少的资金量折价持有知识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质权或股权,为知识产权的交易变现、处置时效提供条件。

      4.作价入股

      对于有发展前景但一时不被市场接受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进行知识产权作价股权实现资本注入,一方面可以扩大知识产权的影响面,加速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运作;另一方面还可以发现价格,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体现。

      四、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保障措施

      1.加强决策管理

      为保证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良好运行,应当加强决策管理,保证运营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具体的来说,需设立决策委员会,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和评定,保证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详细性,在必要的时候政府部门需要加以介入,参与相关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以此来保证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决策管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对知识产权融资的创新作用。

      2.深化专业服务

      积极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服务,例如知识产权价值分析认定服务、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以及知识产权交易、处置服务等等,保证服务的深化和专业性,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运行奠定良好的服务基础。此外,应当保证知识产权基金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对接,保证基金运营和专业服务的对接,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资本化、证券化和金融化,促进知识产权融资创新,从而更好的解决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困难的问题。

      3.强化监督管理

      强化监督管理是保证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健康发展的基础,在运营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基金的专项专用,不能允许任何部门或单位对基金进行挪用或截留。对于出资人来说,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来审核基金使用情况,同时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使用的审核。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基金使用情况报告给出资人,严厉杜绝贷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行为,保证基金使用的合理性与完善性。

      五、结论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属于知识产权融资创新的一种形式,是可以很好地解决知识产权融资困难的创新工具,能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通过支持银行证券、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拓展企业运用知识产权途径,实现知识产权金融化、资本化、证券化,对于解决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和融资困难的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研究了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设立问题,旨在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发展。

第8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

      关键词: 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评估 知识产权处置

      中图分类号: F830.5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9-049-05

      知识产权质押1贷款有利于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问题,是对传统担保方式的有益探索。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及外部环境的不完善,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面临着估值风险、处置变现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需通过相关措施切实加以防范。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变现融资现状

      为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等难题,北京、上海、天津、福建、湖北等省(市)专门出台了有关政策或办法推动辖内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12月确定了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等6家知识产权局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自2009年1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2009年5月,银监会和科技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其中,专利权质押贷款在我国从开始到现在不过十余年,资金规模较小,有关资料显示,从1996年到2007年5月,登记的324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总金额51.6亿,涉及专利700余项,数量仅占我国163万件专利的万分之四。

      国际上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方式有多种,质押贷款是其中之一,主要国家立法都在动产担保的相关规定中涉及到知识产权质押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出售、许可与专利联盟、作价出资、信托、证券化、引入风险投资等方式。其中,知识产权相关权益的证券化和信托产品的发展较为迅速。知识产权证券化从最初的音乐版权开始,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生物技术、电影、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医药产品专利、半导体芯片等行业。对知识产权的信托产品涉及到动画片、音乐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

      二、商业银行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主要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手段:

      (一)设置贷款申请条件

      银行主要对企业的经营年限、经营(现金流)状况、资信记录、知识产权的权属、价值评估等提出要求。如商业银行要求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要具备下列条件:至少已实施2年、具有盈利能力的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实用新型专利;用于质押的商标权应当是:已用于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期限至少在2年以上,具有盈利能力的商标;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等。只有经营良好并拥有合格知识产权的企业才能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通过贷款用途、期限、质押率、额度等规定授信条件

      通常,银行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授信条件包括: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不能用于证券、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违法经营;贷款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办理展期;规定质押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驰名商标专用权、普通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分别不超过评估值的25%、15%、30%和20%;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超限额的要按照流程进行上报。

      (三)通过外部中介机构介入以降低风险

      主要做法有:通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以控制风险;由律师事务所从法律专业角度对借款人资质、借款用途、质物权属、出质人资质及还款来源、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见证、评审,作为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方式;通过专业的担保公司为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担保,如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先由担保公司垫付资金。

      (四)实施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

      银行通常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定专门的贷后管理要点,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的侵权、维权与授权情况;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信变化情况;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企业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件;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突发事件等。

      (五)与其它风险缓释工具组合

      目前,商业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主要依赖于传统担保方式,知识产权只是作为补充担保。有的银行甚至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信用贷款条件发放,几乎不考虑知识产权将来变现赔偿的可能性。实践中,利用知识产权与实物混合打包作抵押物的方式主要有:一是“质押+保证”,即除了知识产权质押以外,担保公司还提供保证。贷款出现逾期,由担保公司代偿银行贷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担保公司负责对授信客户进行催收或对质物进行处置。二是“质押+抵押”,银行另外要求贷款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发生违约时,银行通过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收回贷款。三是与政府专项担保基金结合。如成都银行采取与成都市科技局下属单位――成都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合作推进的模式。中心设立总额为4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担保基金,成都银行按1:3的比例提供1.2亿元贷款授信额度,借款人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质押给中心,由中心为贷款企业提供担保。如贷款产生风险,由银行承担10%的损失,中心承担90%。

      国外银行在发放知识产权贷款时(如版权贷款),会进一步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并综合考虑企业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物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测算出贷款的违约损失率。而且,国外银行机构(如瑞穗实业银行)多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或信托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并非直接发放质押贷款,这主要是基于法律上的考虑。由于信托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破产财产分离,借款企业的破产风险与信托产品是相隔离的。如果借款企业破产,投资者和信托机构的权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在日本,这一因素尤为明显。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下,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仍属于借款企业所有,根据日本《破产法》、《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等规定,一旦企业出现破产重组,银行对抵押品的留置权和处置权都要中止,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会受到较大不利影响,所以银行更愿意通过信托的方式为企业融资。此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和信托中,由于有投资人购买证券化或信托产品,知识产权使用人支付使用费,从法律形式上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金完全来源于银行,如贷款无法收回且知识产权无法处置,风险将完全由银行自己承担。即使知识产权可以处置,银行也面临着寻找买家等种种变现困难。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重点关注的风险

      总体来看,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与其它贷款基本类似,也未脱离传统的风险缓释方式,只是在具体要求上有所区别,在额度和质押率的控制上更为严格。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拓展该业务和提高退出变现能力还应关注以下风险:

      (一)估值风险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弹性较大,使银行在变现知识产权时可能面临着出让价格与贷款发放时的评估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实践中主要的评估风险有:(1)替代技术风险。技术进步导致的替代技术可能使原有专利价值降低或变得毫无价值;(2)可转让性风险。如专利权的价值实现依赖于发明人的技能,使得其可转让性降低;(3)市场化风险。与有形实物不同,知识产权在很多方面并没有可以参考的数据和成交记录。既使有历史交易数据,评估价格跟市场环境、市场前景关系密切,对知识产权市场前景的预测专业性很强,难以预测。一些知识产权可能只有潜在价值,而无当前可实现的市场价值;(4)评估人主观判断风险。知识产权的独一无二性,使得其价值评估更易受到评估人主观判断的影响,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估值;(5)权利人的道德风险。如有的企业通过造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6)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或称强制授权,是指政府强制专利、版权或其它具有排他性权利的持有人,允许政府或他人使用。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特许费补偿。实践中,我国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而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可能会导致质押的知识产权迅速贬值。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评估尚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系,价值评估的随意性较大。2001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规定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三种方法依据不同,各有利弊,评估结果的差异性也较大。2006年4月,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财政部于2007年1月1日起修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可为无形资产的评估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性来讲,这些规定仍显不够,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而由于由借款企业支付评估费用,导致评估机构受制于借款企业,易做出有利于借款企业的估值,侵害银行利益。

      在国际层面,美国最早制定了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性文件,但全球尚无标准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现有的评估方法只适用于重要专利和驰名商标。2007年,德国标准协会(DIN)出版了《正确评价专利的基本原则》,以评估估价报告和专家鉴定的质量为标准。德国标准协会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在国际标准组织(ISO)启动了有关专利评估的国际标准化项目。如果所有相关的团体通过其国内的标准化机构向ISO表示希望制定标准,ISO将指定一个委员会制定ISO的专利评估标准。

      (二)处置变现风险

      知识产权的变现前景难以预测、变现困难也是商业银行开展此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并受到产权交易活跃度的限制,拍卖、转让、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较高。银行难以像处理有形资产一样,迅速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

      知识产权依附于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其本身不会独立地带来收益。知识产权在脱离特定研发(生产)团队后价值容易迅速降低。这种需要与其它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现金流的特点,决定了若出现拍卖知识产权的情况,可能会出现该知识产权与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或设施不适应的问题而难以出售。

      (三)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受产权特征的影响,知识产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易导致权属争议。主要的法律风险有:(1)权属争议风险,如专利发明人不一定是权利人,在职务发明创造中,专利权人为单位而非发明创造人;(2)国家授权风险,如专利因未交年费而失效或授权期限届满、超过保护期而失效;(3)侵权风险,如被仿冒;(4)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如商标、专利权授权使用形式的约定可能会影响其价值,在评估时忽略该因素可能导致过高估值;(5)质押登记风险,如商标专用权质押时,存在相同与相似商标必须同时质押、却又难以实现的困境。

      2007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出台了《担保交易法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草案,其中涵盖了知识产权资产,草案将为各国国内法律如何与国际接轨,取消对低成本融资和信贷的法律限制提供借鉴意义。但目前的《指引》中没能充分区分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如有形资产),不利于现有的知识产权融资。UNCITRAL已委托其第六工作组为《指引》起草《知识产权附件》,以明确《指引》中某些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应用,这也是对《指引》上述不足的补充2。

      四、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外部障碍

      (一)中介合作机构的资质尚需加强

      如何寻找到能够与银行达成风险共识、评估经验丰富的评估合作机构是困扰贷款银行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担保机构的数量相对较少,经营管理规范并有意愿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更少,难以保证担保机构的资质。一些法律机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经验和工作能力与实际操作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难以为银行提供有效的专业协作。

      (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够活跃,交易需求有待提升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交易的物理平台已初步搭建,但目前市场交易规模较小,交易发展也不够成熟。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较薄弱,转让程序复杂严格,且交易信息不透明,也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必需有专利,对企业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升知识产权的交易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并非基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真实市场需求的变化,要提高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变现能力,还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活跃度,并推进市场交易条件的改善和市场需求的提升。

      (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不规范

      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方面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务院农林业行政部门等。如果出质人将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这种登记体系抬高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本,降低了退出变现的效率。

      此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给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保护及相关权利的合法行使造成了障碍,增加了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五、有关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银行可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但目前在风险控制、变现退出以及外部环境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银行开展该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制度。国外银行大都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政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遵循银行关于抵押担保贷款管理的全球政策。但从长期稳健发展的角度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应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可结合中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

      2.增强知识产权评估的准确性和公允性。鉴于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量的比例较小,银行培养自己内部专业的评估专家成本较高,可考虑由银行业协会建立专门的专家库或委员会,就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定专门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再由银行组成由专家、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律师及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并建立严格的评估人员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风险问题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3.充分利用内部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力量控制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担保法律制度,增强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能力。在贷前审查、贷中以及贷后管理阶段,法律事务部门要做到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全程跟踪,动态关注所质押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避免由于权属不明、权利状态变更等引发法律风险。

      4.加强对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了解,提高知识产权变现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经营活动、信用状况等方面的了解,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并拓展到了解客户的关联方、了解客户的交易商等。当客户发生违约情形时,能够协助客户采用多种风险处置的方式来化解风险。商业银行不仅应与产权交易所等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及时借助产权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同时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产重组的各种有效方式,尽量避免以质押标的出售的方式收回贷款。

      (二)为知识产权退出变现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1.加强资产评估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的特征,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门的评估指导意见或准则,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2.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交易的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增强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可引入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收购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

      3.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程序,以降低担保成本。此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降低由于知识产权被侵权所导致的风险,维护银行债权安全。

      注:

      1.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说法值得商榷,根据民法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以及占有的相关理论,准占有(民法上将对可成为占有客体的某些财产权利的占有称为准占有,而占有的客体一般以有体物为限。)制度不适用于依赖国家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此类知识产权不存在占有交付的问题,也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只能作为抵押标的。著作权虽不依赖国家登记即可产生,但著作权之准占有(署名)却不宜转移给担保权人,所以著作权也只能作为抵押标的而不能作为质押标的。不依赖国家登记即可产生的商业秘密权,由于其准占有(采取保密措施)可以转移给担保权人,因此,商业秘密权既可作为质押标的,也可作为抵押标的。但考虑到知识产权质押已成约定俗成的用语,并且我国新通过的《物权法》仍将知识产权“一刀切”地纳入“权利质押部分”,本文暂且使用知识产权质押的说法。

      2.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he world business organization , Current and emer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for business, A roadmap for business and policy makers.(ninth edition )2008.

      参考文献:

      1.杨延超:知识产权资本化,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知识产权评估、质押和交易问题的调研报告,工商行政管理2009.1

      3.常晓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中国科技投资2008.02

      4.王清丽: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变现,知识产权(双月刊)2003年第4期

      5.刘伍堂: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探讨,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年第11期

      6.曾云:知识产权变现与融资,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承办的知识产权评估与投融资论坛演讲论文2009年4月10日

      7.张鑫:搭建专业合作平台携手控制信贷风险――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与风险控制模式探讨,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仇书勇 法学博士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银监会博士后工作站

第9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

      包括校名、校标、服务标记、域名在内的标识是高职院校对外的重要彰显标记,也是院校智能成果重要形式。有效识别高职院校标识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切实有效进行风险防范,将有助于完成对高职院校无形资产、形象、名誉等多方面的保护。

      关键词:

      高职院校标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

      1高职院校的标识

      标识乃记号、符号或标志物。高职院校为了标示自身、便于识别也会选择不同的标识对外代表校方。常见的高职院校标识主要有校名、校标、服务标记、域名等。校名是高职院校对外的名称,是区别于他校最主要的标识。校标是目前很多院校都普遍选择的对外标识,以图案、色彩、文字的结合对外体现院校的向征、代表院校、彰显院校精神。服务标记是高职院校提供特殊服务时选择设计的标识,如对外培训、对外医疗救治等等,会以服务标记作为对外宣传的符号。而网络时代拥有自身网页是每个高校都会做的宣传工作,对招生、就业等各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域名无疑成为了高校对外代表的另一个重要标志。

      2院校标识存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是高校知识产权之一。从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看,高职院校可以对校名、服务标记、校标、域名作注册登记的保护,然而调查结果显示,高职院校在该项工作上做得不够完善,院校标识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2.1侵犯名誉权的风险

      高职院校的名誉是每个院校对外形象的重要保证,是院校招生、就业工作开展的重要保证。然而司法实践中恶意抢注高校校标、校名事件屡有发生,如2002年仅在北京挂“清华”名字的企业就有2万多家,其中约50%的公司与清华大学无关。院校名称被抢注成为名誉受侵的最主要表现。高职院校的校名、校标尽管没有名校那么出名、被抢注率也不会太高,但一旦出现抢注事件特别是对方将抢注的校名、校标申请为注册商标,用于与院校教学相关的培训教育服务,将使得社会公众难以辨识、误认为是院校的招生活动。如果某些实施抢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实施不诚信行为,更是会给高职院校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

      2.2无形资产流失的风险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高职院校可以将其校名、校标、服务标记申请为注册商标。然而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我国高职院校中只有少数就校名(含简称)、校标、服务标记申请了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即是否申请注册是当事人的权利,可一旦院校校名、校标、服务标记被他人抢先注册,就会成为他人的专有权利,无论是注册成为教育培训服务商标还是商品商标都会令高职院校陷入严重后果,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时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权行为。即是如果有其他公司人已抢先将高职院校校名校标注册成为教育培训类服务商标,相应的院校就不得再使用自身的标识作为教育培训标志,否则反而会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2.3被他人假冒的风险

      近几年,在招生工作中高职院校域名被他人假冒、模仿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不知情的考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给高职院校的名誉、工作造成了重大影响。网页的开启以域名作为载体,搜索人会以域名选择搜索的网页,域名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但事实上域名具有高风险性,我国的高校一般使用三级域名体系,其中国家顶级域名为“cn”,二级教育机构类别域名“edu”,三级域名则为高校的中英文缩写。一些不法人员为了欺骗广大网民,会用日常生活中人们较为熟悉的“com”、“net”等类别域名替换“cn”、“edu”等官方域名中的后缀,前面与高校采用相同的拼写,使得普通的网民完全无法识别,再者恶心到百度、360等搜索引擎加以链接,更容易令网民信以为真。

      3知识产权法律防范对策

      针对高职院校可能遭遇的上述法律风险,院校必须采取果断的措施加以防范。校名、校标、服务标记、域名为主的院校标识保护需要高职院校在法律风险防范上具有前瞻意识。结合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建议高职院校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范措施、实施防范策略:

      3.1院校标识注册商标化保护

      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图案构成,申请注册商标会成商标受到专有化的保护。高职院校可以选择将校名做单纯的文字设计申请注册商标;就校标、服务标记作单纯的图形设计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将校名校标做文字组合图案的结合设计申请成为注册商标。除了最基本的标准文字图形外,也选择另外设计变形体等相近、相似的文字、图形作扩展的注册申请,防止混淆。高职院校在申请注册的时候,要关注《商标法》的注册要求,应当让商标满足法定可视性、显著性、非冲突性的注册条件,同时更是要注意商标注册的时间防止他人抢先注册。而服务、商品多类别、扩展性的申请可以形成商标壁垒防止他人在不同领域或变形后实施抢先注册。如某职业技术学院,首先应将校标申请为商标分类中的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类服务商标,同时还应当扩展视角,考虑可能出现的抢注现象,将校名校标另外再申请为与该校专业有关的其他的商品商标,即使该种商品商标并不为该校所生产。既保证院校未来产业发展的需要也同时防止有关企业借院校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欺骗消费者。

      3.2域名扩展注册保护

      采用同样的拼写、易混淆难识别的后缀对域名加以伪造是网络造假中最易发生的手段。如前所述,利用这类细微差别的域名恶意混淆、伪装成院校网页,会在事实上给高职院校带来极大的法律侵害。针对这一现象,高职院校应当主动出击、及时出击、预先出击。具体操作方法是对极易进行混淆的相近相似域名实施提前注册,把相关域名收归院校名下,即封杀混淆本身存在的路径。如可以将与本校三级域名相近似的域名一并注册,同时除注册“cn”、“edu.cn”结构的域名外,还应将“com”、“net”等相近相似结构的域名一并注册,通过域名服务器的翻译,将所有相近相似结构的注册域名全都直接指向同一IP地址,即可有效防止域名的被抢注、主页的被混淆被伪造风险,从而维护高职院校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2]赵苑善,周立.高校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进程中的校名校誉保护问题[J].科技管理研究,200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