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发布 | 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成为新时代10年伟大变革的重要体现和显著标志。

      2014年12月,省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按照最高法院部署,先行先试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在江苏省委的领导和最高法院监督指导下,根据江苏生态环境特点和司法保护实际需求,于2019年7月创建了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2023年以来,在坚持“9+1”机制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根据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要求和各地环境治理实际需要,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向基层延伸,增设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等5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形成覆盖全面、层次分明、形态多样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9+1”机制启动至今,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8174件(不含土地、拆迁类行政案件),其中,刑事案件4242件,民事案件667件,行政案件1665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600件。案件受理总体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刑事案件收案数大幅下降,环境司法保护效能逐渐显现。

      以“9+1”机制为抓手,全省法院妥善审理了一批在国内和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9件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数据库,7件案例入选最高法院环资类指导性案例,在全国法院环境资源裁判文书和调研成果评选中,获奖数量和层次连续6届全国第一,多项工作得到最高法院和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一

      大局担当:服务保障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


      江苏法院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准确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蕴含的绿色发展要求,主动对接、深度融入,用优质环境资源司法举措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

      一是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和“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大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涉长江非法捕捞行为。审结公安部“长江禁渔2020”督办的“张某等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严惩捕、运、销“一条龙”地下产业链,有效保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物种安全。严厉打击涉长江非法采砂行为。审结“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在追究32名行为人非法采矿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连带赔偿长江生态环境损害。判决生效后,江苏法院主动将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跨省移交给受损地法院,被作为范例写入2023年全国“两会”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及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报告。严厉打击涉长江非法排污行为。审结“陆某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向长江倾倒危险废物2000余吨,法院顶格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体现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理念。审结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长江非法排污案,将排污公司赔付的生态环境损害金用于长江生态湿地建设,有效削减进入长江的排污量,同时利用生态湿地“碳汇”功能实现碳排放削减效果。

      二是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江苏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理念,通过司法指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探索涉环资案件企业合规改革。成功调解全国首例适用涉企行政合规整改环保行政处罚案,使企业不仅按照整改清单要求纠正了违法行为,而且将调解后减少的行政处罚金额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在为小微企业“减负松绑”的同时,推动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妥善审理“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将企业合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纳入法庭审理,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企业合规整改评估结果、合规整改参与程度等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罚。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优立光学公司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中,认定树脂镜片粉末不属于危险固废但应加强监管,既有效推进了丹阳眼镜行业环境监管治理工作,又解决了长期困扰企业的固废处置成本过高、处置能力有限等突出问题,为全球最大镜片生产基地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探索“碳汇+司法”修复模式。妥善审理全省首例适用认购“蓝碳”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案,针对案涉捕捞行为对海洋固碳循环等服务功能损失,创新采用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予以科学认定,探索完善海洋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和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妥善办理涉碳达峰碳中和案件,探索适用司法碳汇跨省认购、代偿机制,引导被告人自愿购买林业碳汇来弥补森林固碳增汇服务功能丧失所导致的损失。

      三是依法维护生物多样性。依法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依法维护生物安全,审结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公益诉讼案,进行“普法+科普”式庭审直播,央视等多家媒体集中报道,100多万网友在线观看,引导公众科学合法开展放流活动,被最高法院誉为“把庭审作为课堂,把判决书作为教材”的典型范例,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依法保护珍贵、濒危物种,李某非法捕捞致一条中华鲟死亡,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成为《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后,首个产生重要影响的示范案例。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审结一起猎捕、收购、运输、出售1200余只画眉鸟案件,该案庭审通过央视全程直播,125万网友围观并展开讨论,法院当庭作出裁判,既严格执法,又讲透法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南京环资法庭与红山动物园共同设立全国首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基地,合力救助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贩运、收售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行为,戴某走私象牙制品共计70段、重约563千克,案值约2347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有力践行我国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庄严承诺。审结网购22.1万株野生兰花案件,法院依法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刑罚,在判前组织“我与兰花有约”书画征稿活动,判中邀请专家辅助人阐明涉兰花专业性问题,判后主动将生态环境修复金跨省移交受损地林业局,实现惩治与修复并重,追责与宣教结合。

      二

      人民至上:切实增进生态环境民生福祉


      江苏法院始终站稳人民立场,践行为民宗旨,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污染治理、文物保护等民生关切的环资案件,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度,立足司法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的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

      一是加大治污攻坚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支持省委、省政府“263”专项整治行动,助力“重化围江”“散乱污危”化工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着力破解黑臭水体、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审结全国关注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合而成的固体废物在太湖西山岛宕口形成巨型垃圾山,法院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4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在一起长三角跨域倾倒油泥刑事案件中,法院及时发现并指出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管缺失,并推动检察机关对环保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裁判中依法明确了环保主管部门危险废物“代处置”职责,该案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妥善审理“邻避”案件。在“光大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许可案中”,用科学数据说明企业的合规性,并判令企业全面实时公开生产排放信息,通过保障周边居民、企业、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打消公众对污染风险的顾虑。

      二是加强文化遗产资源司法保护。以助力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为着力点,严厉打击损毁文物,破坏名胜古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家园。江苏法院完善大运河司法保护机制,促进河道治理和文化遗产保护,被作为服务社会主义强国建设的经验做法写入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审结“盗掘重要长江文化遗存吴楚贵族古墓葬案”,依法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年至11年3个月,督促支付古墓修复费用8万余元,促进古墓葬及周边环境及时修复,展现司法助力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担当,获评全国法院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审结“李某宗等人盗掘汉代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李某宗等3名被告人多次在夜间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的方式实施盗掘大运河沿岸汉代古墓葬行为,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至8年不等,并处罚金,3名被告人在各自参与范围内对考古挖掘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大运河文化遗存的司法保护力度。

      三是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江苏高院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作专题发言,介绍江苏环境司法保护经验,有力传播中国环境司法保护声音,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形象。与最高法院、蓝白红影业公司等联合摄制中国首部环保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该剧以江苏环境司法改革实践及真实案例为主要素材,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示中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及长江大保护重大成就,今年3月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档等主流平台播出,收视口碑双丰收,取得良好效果。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条线共开展巡回审判950次,推动环境司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努力让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充分利用“6·5”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长江保护法》施行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常态化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集中开展法治宣传和以案释法。“史某非法狩猎案”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法院组织学校师生、市场业主、机关人员等数十万人在线观看庭审,央视等媒体庭审直播,1500余万人观看直播,引导全社会关注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编写“以案释法”系列漫画丛书,以漫画形式讲述案例,把案例“故事化”,寓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推动法治意识深入人心,其中《以案释法·漫画生物多样性保护》被央视《读书》栏目以名编荐书形式宣传推荐。

      三

      良法善治:持续推进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体系化


      江苏法院注重通过培树经典案例创建环境案件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更加全面有效地保护各类生态环境权益。江苏高院按照最高法院推进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化的要求,组织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条线业务骨干梳理江苏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撰写相关论文,形成系统汇编,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贡献了江苏智慧。

      一是确立裁判规则,显著提高违法成本。确立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对经多次处罚仍然非法排污的企业,将治污设备运行成本、侵害行为所获利益及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赔偿额的重要依据,以推定方式确定排污量,并据此追究污染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徐州某造纸公司偷排污水案”中,因被告采用隐蔽的方式故意非法排污,法院以查获量的4倍计算排污量,并以此认定环境修复费用。确立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对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存在多个环节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各环节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在“非法捕捞鳗鱼苗案”中,在全国首次判决鳗鱼苗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源头切断非法利益链。确立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对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判令侵权人赔偿矿产资源直接损失,还要求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生物栖息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环境要素损害赔偿责任。在“王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依法认定王某在长江沿岸非法开采矿石造成生态系统复合性危害,判决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是强化证据规则,破除追责阻碍。确立“环境信息不利推定”证据规则。在“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生产工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采购原材料数据,销售数据,缴税情况,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法院依法认定该主张成立。确立“船舶污染综合认定”证据规则。在“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有效破解了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取证难、损害后果认定难问题。

      三是创新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首创“技改抵扣”方式。在“常隆公司环境污染案”中,判决准许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损害赔偿资金,引导企业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有效减少环境污染,被最高法院向全国推广。首创“分期付款”方式。在全国首例由省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判决准许企业分期缴纳环境修复费用,推进破解“案件执行企业经营难、案件不执行环境修复难”的“两难”问题。首创“现金+全域修复”赔偿方式。在“胜科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依法准许排污企业以实施替代性生态修复项目的方式抵扣部分损害赔偿金,促进实现“一地污染、全域修复”,所实施的一批替代性修复项目惠及长江江苏全段,并且历时3年督促企业全额履行5.2亿元长江大保护“最严罚单”,获评2023年度中国法治实施十大案事件。

      四

      协同联动: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江苏法院牢固树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不断拓展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着力增强司法保护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司法保障体系。

      一是强化跨域司法协作。围绕重点流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司法审判中的发展需要,坚持一体推进和因地制宜,加强区域流域法院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与上海、浙江、安徽高院共同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着力构建一体化的司法协助机制、探索一体化的案件裁判标准、完善一体化的资源共享体系、打造一体化的环境修复平台。与上海、浙江等地司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签订《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检查执法互认机制对接会议纪要》,促进长三角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互认,惩戒环境违法行为,司法助力跨省界生态环境标准、检测、执法“三统一”制度建立及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2023年9月在盐城举办全球滨海论坛会议生态司法专题研讨会,与会11家高院共同签署《滨海湿地司法保护一体化战略联盟协议》,合力构建滨海湿地司法一体化保护的大格局、大联盟,共同维护滨海湿地生态安全。2023年11月在南京举办长江大保护司法改革钟山论坛,会同13家高级法院发布《长江司法保护南京倡议》,着力构建共享生态法治智慧、共聚环境司法合力的多元共治格局,成为落实长江全流域一体化保护的又一生动实践。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与山东三家基层法院签署《大运河(沂沭泗流域段)生态司法保护协作协议》,强化大运河沿线司法机关跨域协作,加强大运河生态环境系统化保护。

      二是健全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监管职责,支持专项整治中限期拆除污染工段设备、非法码头等行政执法工作,有力支持长江流域环境整改行政行为。牵头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共同出台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指导意见,统一案件办理尺度,加强“两法”衔接,完善信息共享、情报互通、程序转换、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保证案件依法快速处理。在“高邮湖特大电捕鱼案”中,农业农村部组织21个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等200多人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法院、渔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相关学者在高邮市召开会议,就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联动互动进行交流座谈及工作研讨,共同交流经验,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审结“左某、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应急处置危废费用应当遵循合理、必要方式原则,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该案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

      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效能。将司法建议工作当成一项“更高效率、更高质量”的重要审判业务工作,在司法建议中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环境治理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司法建议“小切口”解码社会治理“大格局”。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的建议,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规范,并形成长效机制,在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事先征询法院意见。在一起货车与麋鹿相撞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东台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在滨海地区道路沿线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志,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该司法建议被《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为规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中的船、网处置工作,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江阴法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退捕船、网处置流程,加强人员管理,强化法治宣传引导,相关部门在收到司法建议后,走访了沿江44家养殖企业,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

      精品审判: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江苏法院始终坚持精品审判战略,充分认识环境资源审判的复合性、系统性和专业技术性,着力培养一支既精通环境法又熟悉相关经济、社会及环境科学知识的专家型法官队伍,同时借助各相关领域专家和现代科学技术辅助环资审判,不断增强环资审判专业化能力。

      一是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2023年1月12日,由最高法院主导、江苏高院承建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正式运行。平台按照“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理念建设,紧紧围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发建设相应模块,为环境资源审判和管理提供智能化支撑。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立案识别难问题,平台研发了环境资源要素研判功能,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立案环节对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等材料进行自动识别,智能辅助立案法官及时、准确甄别具有环境资源要素的案件。针对环境资源审判专业知识要求高、现有办案系统缺乏专业支持问题,平台研发了办案智能辅助和专业知识检索功能,构建环境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计算公式等专业化知识库,实现对案件办理全流程、全自动智能推送。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对评估鉴定的专业化需求,平台打造了全国唯一环境资源类专门鉴定库。目前已收录全国环境资源领域170家鉴定机构及176位专家,并支持动态更新、用户自行上传等功能,方便全国法院及时共享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信息。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精准统计难的问题,平台重点建设案件管理模块,既可按流域或国家公园维度进行统计,也可按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类型进行统计,还可按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专业审判维度进行统计。平台支持个性化配置分析要素,如选择按地区分析、按案由分析等分析项,实时生成态势分析报告,客观展示数据背后所反映的问题。

      二是完善专业化审判辅助制度。建立司法修复配套制度。全省法院已建立52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其中长江新济洲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被列入省委政法委202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连云港法院建立全国首个海洋牧场环境司法执行基地,南京法院建立全国首个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建立专家技术辅助制度。聘请包括5位两院院士在内的环境资源自然科学、环境资源法学等76 位专家组成环资审判专家库,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意见。探索专家陪审员制度,选取具有环境专业技术知识的陪审员直接参与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聘请专业人士为技术调查官,帮助法庭完成调查取证、组织调解、参与制订修复方案,检查验收修复结果等相关工作。探索法庭技术顾问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就环境资源专业问题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协助法庭对科学技术问题作出判断。

      三是深化环境司法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等审理指南、指导性意见13份,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明确案件审理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落实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编写出版《中国环境司法改革之江苏实践》(中英文版),向国内外展示江苏环境司法改革经验,进一步拓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理解与适用》,通过关联法条和典型案例体系解读《环境保护法》,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开展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专题调研,通过实地调查,摸清全省法院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底数、使用、管理现状,形成调研报告和规范性文件。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河海大学等高校开展双向交流,发挥高校专家资源丰富的优势,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举办全国生态环境法治研讨会,承办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模拟法庭大赛,就环境司法相关问题展开深入研讨,推动环资审判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深度交流。

      江苏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决策部署,抓实“公正与效率”,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落实能动履职理念,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加强以案释法普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作用,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和庭审直播,多途径开展法治宣传,促进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拓展司法建议综合效能,从个案、类案中发现环境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治理之策,支持、配合、督促被建议单位协同抓好司法建议相关工作的落实。

      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持续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明确企业刑事合规的审查标准同时,积极探索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引导企业绿色合规经营。探索完善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适应“双碳”工作要求的司法举措,推动行业节能降碳改造、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协同推进固碳增汇。

      落实系统保护理念,切实增强司法保护措施整体性。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依法审理涉濒危物种、外来物种入侵等案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联动,加强对湿地、森林等重要生态系统司法保护力度。持续推进建立集生态理念传播、生态成果展示、生态法治教育、生态文化推广、生态保护体验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司法修复基地,形成多层次修复、立体化保护的生态环境司法平台。

      落实最严法治理念,有力推动环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完善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健全专业配套制度,丰富生态环境保护裁判规则,着力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加大环境污染惩治力度,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准确适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和惩罚性赔偿,切实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落实协同治理理念,努力完善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格局。落实落细长三角、大运河、滨海湿地等重要流域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加强流域区域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强化环境执法司法一体履职,在案件线索移送、环境修复执行、追究损害责任、环保法治宣传等方面常态化开展执法司法联动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