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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同义词湖北省环保厅(武汉市湖北省环保厅小区)一般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核安全局牌子。
中文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性    质
政府工作部门
级    别
厅级
主管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设立时间
2009年
挂牌名称
湖北省核安全局
职    责
环境保护
现任厅长
吕文艳

职责调整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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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三)将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给省林业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五)增加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审定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职责。
(八)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九)加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环境保护职责。
(十)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一)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主要职责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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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地、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省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省政府委托组织对省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省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省政府提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省内的国家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省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省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拟订并组织实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指导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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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拟订省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政务督察、环境信息发布、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归口管理宣传教育、信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州)间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处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拟订并监督执行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我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管理工作;协调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环境保护工作。
(三)人事处
负责环保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人事方面的规章与制度;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四)科技与合作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承担我省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管理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省内履约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承办我省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承担落实省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制度;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和环境保护部委托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后评价工作;协助做好省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汇总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
(七)环境监测处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写和发布湖北省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协调环境监测数据技术仲裁;参与建设并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工作。
(八)污染防治处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城区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州)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九)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
(十)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响应与调查处理;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省内履约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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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现任领导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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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艳,党组书记、厅长;主持全面工作。
周歆昕,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污染防治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世行汉江项目办。
刘天忠,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环境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基建办;联系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李国斌,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王定济,厅党组成员、省纪委派驻省环保厅纪检组长;分管人事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周水华,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分管规划与财务处、科技与合作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系省环境科学学会。
游爱宁,巡视员;分管离退休干部处、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环境应急与信访办公室。
李 炜,副巡视员;分管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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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信息公开指南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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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本机关制作的政府环境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机关编制了《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环境信息:机构职能、环保法规、政务公开、网上办事、行风建设、宣传教育、环保业务等七大类。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信息名称、文件编号、生成日期、发布机构、公开日期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北环境保护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领取查阅。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编制的《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网站
(2)湖北省环保政务大厅(省环保厅附楼一楼)政务公开查询触摸屏,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7:00,节假日除外。
(3)采用新闻发布会,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对部分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3.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有规定公开时间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公开。
4.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6)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湖北省环境信息中心。信函、电报、传真及当面口头申请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受理,网上申请由湖北省环境信息中心受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楼二楼,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
门户网站受理通道:依申请公开;
2.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填写《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以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下载电子版本,或到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申请的方式
(1)书面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受理机构口头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还可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直接填写“湖北省环境保护网依申请公开表单”提交即可。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申请手续。
4.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的处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返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答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省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或其它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公开。
6.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根据申请人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材料需复印、打印、刻录、拷贝,并使用纸张、磁盘、光盘等物品的,收取相应成本费用;邮寄、递送等方式送交材料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相应费用。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环境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届时请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受理机构未及时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监察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46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楼四楼;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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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环保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9日上午,房县环保局召开党组会议,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与会同志结合环保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就如何进一步学习好、理解好、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做好近期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学习要紧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主题,把握创新思路抓环保这一关键,认真思考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有效结合的实践途径;
二要对照年度环保目标任务逐条进行检查落实,查漏补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要未雨筹缪,提前谋划2014年环保工作,重点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生态建设、污染整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环境监督执法、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宣传教育和干部队伍建设等九个方面工作的筹划与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