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调整修订主要内容(附件七)

中公网 2021年06月07日 17: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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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6.抵押权效力的其他规定。

      (1)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此被称为“正常买受人”规则,即无论动产抵押权是否登记,均不得对抗此类买受人。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4)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此种抵押权被称为“价款债权抵押权”,是对如下两种价款债权提供特别担保的抵押权:①融资机构提供贷款专用于购置标的物形成的债权:②出卖人允许买受人赊购标的物形成的债权。

      (5)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原标题: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文章来源:http://kzp.mof.gov.cn/content.jsp?infoid=1739&class_id=01_21&child_class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