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调整修订主要内容(附件十二)

中公网 2021年06月07日 1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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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五)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无权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原标题: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文章来源:http://kzp.mof.gov.cn/content.jsp?infoid=1739&class_id=01_21&child_class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