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调整修订主要内容(附件六)

中公网 2021年06月07日 13: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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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二)抵押财产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例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3.关于抵押财产的其他规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将前述财产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4)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原标题: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文章来源:http://kzp.mof.gov.cn/content.jsp?infoid=1739&class_id=01_21&child_class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