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天津医疗卫生考试卫生法规知识:处方管理办法

天津中公教育网 2024年01月15日 13:58:24

      随着医学的发展和进步,药物的种类和成分也越来越复杂多样,在我国又分为中药和西药两大品类,还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以及特殊的毒麻药物等等,种类纷繁复杂,而药物关系到服药者的健康问题,所以就更需要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所以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处方。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了解了什么是处方之后,再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处方管理办法之中监督管理这一部分。无论是从管理办法本身来说,还是考察的知识来说,监督管理这一部分都是十分重要的。

      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2.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4.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6.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7.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通过以上条例的监督与管理,可以更加完善药品的管理制度,更严格的要求处方本身和开处方者,起到惩处和警示的作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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