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广西法考科目《刑事诉讼法》第七弹 强制措施

广西中公教育网 2021年07月15日 14:33:18

      

第七弹   强制措施

      《高法解释》对强制措施一章所作的修改主要涉及:(1)明确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规则;(2)规定强制措施的自动解除制度。

      1.关于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规则

      《高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理解:强制措施的采取、变更涉及到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应当十分慎重。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的程序相对应,一般应由法院院长决定强制措施的采取。但实践中有意见认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案件常常具有特殊情形,如一审二审转换、宣判缓刑、判处无罪等特殊情形,仅规定由院长决定不适应实践,遂建议将决定主体扩展。《高法解释》经研究分情形进行规定,除院长决定的普通情形外,增加在审判阶段延续此前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的规定。

      2.关于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高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理解:《高法解释》删去原规定中的“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一款。但关于不同审判程序是否能对被告人分别采取≤12个月的取保候审或≤6个月的监视居住尚存在争议。若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可能导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间届满只能采取逮捕等措施,反而不利于被告人,所以认为分阶段把握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更符合实际。

      另外,若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共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且二审法院在借用一审法院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到期后,可以重复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话,明显违背刑事诉讼法和《解释》的相关规定。所以现在的实践是如果二审法院未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则二审阶段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只能是一审阶段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剩余时间,其他具体规定仍期待实践中予以解答。

      3.关于强制措施的自动解除制度

      《高法解释》增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在社区矫正开始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单处附加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判处监禁刑的,在刑罚开始执行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理解:强制措施自动解除的时间是指已经实际开始执行刑罚或者缓刑,而非送交执行手续时。原因有二,一是在监禁判决尚未执行时对被告人仍有监管的必要,二是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程序进行,执行程序仍可适用强制措施来保障。所以,强制措施的自动解除从交付执行刑罚起,而非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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