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生物安全法》重点内容解读

广西中公教育网 2021年03月22日 1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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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一直以来被众多考生认为是法律中比较难理解的部分,尤其是对于一些行政行为性质的区分,总是会产生混淆,我们今天就来简单介绍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在考试过程中通常以理解性考查为主,如考查两种行政行为的区分,或者以案例形式判断该案例体现的是哪种行政行为,所以需要对两种行政行为的概念以及种类掌握清楚。

      1.行政强制措施

      (1)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 、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我们在掌握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时候要把握住其暂时性的特征,另外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可以简单以“限查扣冻”等,类似于这种口诀的方式简单记忆。

      2.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我们一般将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分为两种,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①直接强制,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行方法。一般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②间接强制,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行方式。

      代履行,指如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义务为可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请他人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执行方式。如甲拉一车货物在高速公路上翻车,不立即清除将危急交通安全,交警立即组织人力清除,费用由甲承担,此为代履行。

      执行罚,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甲因涉嫌贩卖管制刀具,被某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逾期没有缴纳罚款,县公安局决定每日加收3%的罚款,此为加处罚款。

      二、例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

      A. 民警将醉酒闹事的李某带至派出所约束到酒醒

      B. 某区工商局将涉嫌销售假货的超市予以查封

      C. 某区建交委将扣押的无照运营车辆予以拍卖

      D. 某区城管执法大队对涉嫌乱摆摊的崔某的物品予以扣押

      本题旨在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强制执行的区分,通过对于以上知识点的学习,我们应该能够对四个选项的性质作出准确判断,其中ABD三个选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项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故本题答案为C。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生物安全法。这部法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020年的新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这给我们在生物安全领域的系统性风险敲响了警钟。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习主席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3月2日,习主席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时强调,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风险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风险挑战。

      那对于我们事业单位的考生来说,无论是从考试角度,还是关注国家和个人的安全角度,这都是一部我们需要学习的法,所以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生物安全法的一些重点内容。

      《生物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生物安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这填补了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法律空白,它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其颁布和实施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注重风险防控、预防为先,是此次生物安全法的一大特点。为了突出风险预防,《生物安全法》规定,一方面,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主动开展监测,及时进行预警,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另一方面,要求从事生物安全相关活动的主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遵守管理规范。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这表明我们在生物安全领域是全国一盘棋,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去把握生物安全的形势。

      生物安全法建立健全了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此外,该法还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从严设定法律责任。例如《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这条可以看出,我国生物安全法对责任规定相当严格,罚款数额非常大,能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企图破坏生物安全的违法犯罪人。

      根据《生物安全法》的规定,我们也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建立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例如我国首个生物安全实验室湖北武汉BSL-4病毒实验室已投入使用,未来还会有更多BSL-4实验室建成并投入适用,这对《生物安全法》的实施起到促进与保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