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青海法检考试练习题题库:法律基础知识模拟习题(8.26)

青海中公教育网 2022年08月28日 11:26:52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参考答案

      【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

      【难度】★

      【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知,股东名册是取得股权的证明要件,工商登记是取得股权的对抗要件。股东完成出资即取得股东资格,本题中,丙完成出资且其名字被记载于股东名册,说明其具备股东资格,但是没有被登记在工商登记文件上,不得对抗第三人。A、D两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后,就享有股东的权利,题中并没有交代股东丙的其他不当行为,故丙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B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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