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海法检考试练习题题库:法律基础知识模拟习题(7.27)

青海中公教育网 2022年07月28日 10:06:31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参考答案

      【考点】宣告失踪

      【难度】★★

      【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财产代管人仅负责保管失踪人财产,不能处分被宣告人的财产。本题中,财产代管人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D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中代管人乙已经将宣告失踪的事实告知丙,因此丙知道乙为无权处分,因而丙不能为善意第三人,丙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有权追回。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处分共同共有房屋,应当夫妻一致同意方得处分,对于不动产等重要财产的处分,原则上并不在家事代理的范围。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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