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海法检考试练习题题库:法律基础知识模拟习题(7.19)

青海中公教育网 2022年07月19日 10:40:03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多选)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参考答案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难度】★★

      【答案】AB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如未约定,四名合伙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当然都享有对外签约权,A项正确,当选;四名合伙人也可以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B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人以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当然可以聘请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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