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青海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留置权

青海中公教育网 2022年12月06日 09:47:14

      近年来“留置看护人员”的招录引发大家关注,那么留置看护人员到底属于什么岗位呢?是在监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的指挥下工作呢?接下来和中公教育一起先来看看监察机关及其留置权。

      随着2018年宪法的修改,我国也新增的“监察机关”,这也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称《监察法》)。《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顾名思义,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帮助的,其他机关是一定要予以支持的,其中就包括公安机关等。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如果监察机关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职务犯罪的,经本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留置措施,把他留置到留置场所。在此期间,监察机关要持续调查,如果发现了足够证据,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证据不足或留置期限届满等情形,监察机关就可以解除留置措施。《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负责看护被留置人员,因此“留置看护”人员的岗位也就应运而生了,此类人员属于公安系统中的辅警人员,但是实际工作也会是帮助监察机关进行看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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