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征收稽核应发挥监督作用

深港在线 2015年02月28日 17:28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事实上社会保险法被重视程度远不如税法,企业普遍存在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很多会计私下都说中国没有一家企业能足额缴纳税金。社保费出现严重"跑冒滴漏"的状况,主要有以下方面因素。

      一、思想认识上,职能部门出于多种考虑,多渠道多方位地传播少缴保险是帮企业减负的理念。企业利润多了,职工宁愿多发奖金增加到手收入,少扣工资表中个人负担部分,很多职工愿意配合甚至要求企业少缴社会保险。

      二、帐务处理上,各地比较普遍采用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表上金额(部分收入)计缴个人应扣金额,实际缴纳时直接将单位负担部分列支。很多企业按最低基数缴纳,不按规定计提,使得少缴部分不能显而易见的反映在账面上。

      三、社保违法违规成本低。查不到,少缴就少缴了,老板赚了。查到了,补上本金就成,还赚个补缴部分的资金时间价值。

      四、现有的审计、稽核制度和执行制度的实际操作存在漏洞,便于企业实现少缴甚至不缴保险。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环节。虽然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年度终了时必须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但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时,才会有所反应。所谓重大, 在目前的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注册会计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该条实际形同虚设,事实上很少哪个单位少缴保险金额能达到"重大"程度,注册会计师据此要求整改或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很少。

      2、职能部门出于稽核任务的完成难度以及稽核政绩的考虑,日常基数申报中对于企业按最低基数缴纳采取默许等态度。

      3、稽查和处理权归同一部门,存在内部控制上舞弊的风险,对于企业来说花小钱赚大钱的可能性增大。职能部门往往不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补交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处罚规定。另外,人社部门稽核人员的审计技能,相对而言普遍差于专业注册会计师。

      为此,建议充分发挥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