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加强规风险管控范社保基金管理

深港在线 2014年09月23日 15:26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可以说,社会保险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大局,事关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广泛、保障作用明显,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5月,全省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134.32亿元,完成预算收入的39.23%;总支出128.56亿元,完成预算支出的40.20%。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00.33亿元,完成预算收入的40.61%,支出101.73亿元,完成预算支出的43.0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3.40亿元,完成预算收入的37.34%,支出20.26亿元,完成预算支出的31.3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7亿元,完成预算收入的25.21%,支出3.38亿元,完成预算支出的34.8%。失业保险基金收入4.87亿元,完成预算收入的37.05%,支出0.56亿元,完成预算支出的22.60%。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96亿元,完成预算收入的32.37%;支出1.94亿元,完成预算支出的38.85%。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06亿元,完成预算收入的37.84%,支出0.69亿元,完成预算支出的42.6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6.85亿元,支出9.41亿元。

      截至2014年5月底,全省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总结余461.88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318.52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67.65亿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9.6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结余51.1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结余9.48亿元;生育保险基金结余5.54亿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66.32亿元,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步得到加强。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是保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的形态下,基金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基金监督工作越来越重要。基金监督工作包括基金的收、管、支和投资运营,涵盖各类补充社会保险,贯穿经办机构的整个工作流程。可以说,基金监督工作是“社会保障的保障,社会保险的保险”。

      甘肃省2006年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等7个部门组成的甘肃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同期,全省14个市州相继成立了市州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2010年全省87个县(市、区)全部成立了本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为省、市(州)县(市、区)研究、解决、协调社会保障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平台;2009年机构改革中,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全省14个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相继成立了专门的基金监督科室和社会保险稽核机;2010年以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力推动社会监督工作,增加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人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社会监督工作得到加强。

      日前,甘肃省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为平台,以行政监督为主体,以经办机构内部稽核为基础,以审计、财政等职能监督为补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为维护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体系的建立,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陆续制定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暂行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和《甘肃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规定。

      2012年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剖析问题所在,针对薄弱环节,代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经修改和完善,于2012年2月24日提请甘肃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5月12日正式以甘肃省政府文件印发。

      《意见》的印发执行,对规范甘肃省基金运行程序,明确基金管理责任,细化基金管理措施,严格基金管理制度,严肃基金监管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控制基金风险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政策依据。2013年10月,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文书格式》。

      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甘肃省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新进展。《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暂行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处理等多种形式,确立了基金监督工作的执法地位。依法区分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部门)与基金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能关系,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主体与具体执法机构的职责。社保基金监督制度的日趋健全,标志着甘肃省基金监督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