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乙、丙、丁是戊公司所管理小区的四家业主,因与戊公司发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将案件按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并作了一审判决。现甲、乙就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丙、丁未就此上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有权提起上诉,但必须强制追加丙、丁为上诉人
B、甲、乙有权提起上诉,不能追加丙、丁为上诉人
C、甲、乙有权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丙、丁为上诉人
D、如丙、丁未提出上诉,甲、乙根本无权提出上诉
【参考答案】
1、【考点】上诉的提起
【难度】★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笫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B项正确,当选。A、C、D三项错误,不选。
故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