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点带背【合同编】考点 撤销权★★★

中公网 2021年08月14日 09:05:49

      

考点  撤销权★★★

      1.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见下表。

构成条件

内容

前提要件

实施诈害行为之前,要求有债权的存在,若诈害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其行为无损于债权,则债权人没有撤销权

途径要件:使必要责任财产减少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有效法律行为

①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必撤销

②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2)财产法律行为

①只有财产法律行为才可以撤销,身份行为不可以撤销

②以劳务为给付的非财产行为不可撤销

③抛弃继承权的行为也不可以撤销

目的要件:旨在诈害债权

⑴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旨在诈害债权,才有撤销保全的必要,诈害行为表现为使其积极财产减少(如移转所有权、设定负担、免除债务等)或消极财产增加(负担债务),导致其因此陷于无资力

⑵债务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不足以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尚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即不构成诈害行为,债权人不得申请法院撤销

⑶此外,拒绝赠与或拒绝遗赠的行为不能撤销,因为债的保全旨在保持债务人已有的财产,而非在于增加其财产

撤销权的主观性

(1)无偿处分行为——不管第三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包括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等

(2)不等价处分行为

针对的不合理的低价出,高价入的交易——第三人恶意的可撤销

①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②“明显不合理低价”指价格低于市场价的70%

③“明显不合理高价”指价格高于市场价的130%

      2.撤销权的行使规则,见下表。

行使规则

内容

方式

诉讼

主体

(1)原告:债权人

(2)被告:债务人

(3)第三人:受益人

法定期间

(1)1年——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2)5年——自行为发生之日

范围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在债权人的“债权额”与债务人处分的财产之间,行使撤销权的数额“就低不就高”

必要费用承担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第三人有过错”,指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让行为有损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撤销权的法律效果,见下表。

法律效果

内容

对债务人和受益人

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对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无优先受偿权)

      ☞易错点提示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既涉及代位权和又涉及撤销权,处理办法是先撤销后代位

      (2)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以致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

      (3)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等,债权人可径行撤销;债务人不等价处分行为,包括高于市场价30%买入或低于市场价70%卖出,须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数额应“就低不就高”

      历年考查:

      2017年/卷三/58题,2016年/卷三/5题,2014年/卷三/5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