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5〕18号

2025年05月14日 13:25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518

当事人名称

灵山县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21MA5PG83K0C

法定代表人

程建武

主要违法事实

2025220-422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有1条检测线。经调查,2024912-1219日,当事人使用稳态工况法对26辆以汽油为动力源的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在OBD诊断仪与被检车辆之间通信故障,OBD诊断仪读取被检车辆发动机转速过程数据恒值为0的情况下,仍判定被检车辆OBD检查合格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7.3.3“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之间的通信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均判定OBD检查不合格的规定,当事人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1.责令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00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整(¥12142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零贰拾元整(¥12402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