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18号 |
当事人名称 |
灵山县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1MA5PG83K0C |
法定代表人 |
程建武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2月20日-4月22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有1条检测线。经调查,2024年9月12日-12月19日,当事人使用稳态工况法对26辆以汽油为动力源的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在OBD诊断仪与被检车辆之间通信故障,OBD诊断仪读取被检车辆发动机转速过程数据恒值为0的情况下,仍判定被检车辆OBD检查合格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7.3.3“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之间的通信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均判定OBD检查不合格”的规定,当事人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 |
1.责令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00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整(¥12142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零贰拾元整(¥124020.00元)。 |
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14日 |